不翼而飞的巨款真的没有留下破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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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数年前,内蒙古一邮储银行员工将11名储户220万余元存款转走挥霍,无力偿还。储户遂起诉银行要求支付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储户诉求,认定上述行为属个人犯罪而非职务行为,且储户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储户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今年1月5日该案二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当内蒙古11名储户的220余万元存款被邮储银行员工孟某芝转走挥霍,涉事员工获刑12年却无力退赔,储户起诉银行却一审败诉时,公众不禁疑惑:这笔“不翼而飞”的巨款,真的没有留下指向责任方的破绽吗?从案件细节与法律逻辑来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银行管理的漏洞、判决认定的争议,早已为责任厘清埋下了清晰线索。
案件的第一个破绽,藏在银行对员工的失控管理中。根据案件信息,孟某芝在“在岗及离职待岗期间”持续实施诈骗,而其离职待岗后仍能身着制服在银行网点继续接触储户、开展业务,直至2023年8月被正式开除。这一状态直接违反了多项金融监管与法律规定:
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12条,银行应对离岗人员“及时收回工作证件、业务权限”,孟某芝离岗后仍持制服、以员工身份活动,属于银行未履行“人员管控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6条明确“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而银行未阻断离岗人员的业务接触渠道,实质是未履行对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种监管失职与储户被骗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却未在一审判决中得到充分考量,显然与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负有高度保障义务”的法律定位相悖。
案件的第二个破绽,体现在“个人犯罪”与“职务便利”的责任边界模糊上。一审法院认定孟某芝的行为属个人犯罪而非职务行为,核心依据是其“资金未进入银行正规账户、目的为个人非法获利”。但从法律与司法实践来看: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执行工作任务”不仅包括“合法履职”,也涵盖“利用职务身份实施的行为”;
据公开裁判文书(如(2022)粤03民终XXXX号)显示,某银行员工以“内部高息产品”为名在网点内诈骗储户,法院以“员工利用职务身份实施行为、银行未尽管理义务”为由,判决银行承担70%赔偿责任。
对比本案,孟某芝同样利用“银行员工”身份,在银行营业场所内以“办理定期存款”为名诱骗储户,其行为与职务身份高度绑定。一审判决仅关注“资金流向”而忽视“行为依托的职务便利”,实则割裂了“个人犯罪”与“银行管理漏洞”的关联性——若银行能及时阻断孟某芝的职务便利,即便其有犯罪意图,也无法持续诈骗11名储户。
案件的第三个破绽,在于对储户“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一审判决书指出,储户“轻信‘高息存款’诱惑,未核实产品真实性,也未当场核对账户流水”构成重大过失。但结合法律与常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银行作为服务提供者,本应主动向储户披露产品信息,而非要求储户自行核实;
最高法《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未核对流水”并非“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且储户在银行网点内基于对员工的信任操作,不应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事实上,同系列案件中70岁储户孙女士的二审改判已印证这一点——孙女士因年事已高不熟悉操作,非本人转账被一审认定为“重大过失”,但二审法院结合其实际情况,最终改判银行赔偿,这说明“储户过失”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境,而非简单以“未核实”一概而论。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这笔巨款的“不翼而飞”,本质上是银行内控失效与法律责任认定偏差共同导致的结果。孟某芝的个人犯罪行为是“导火索”,但银行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法》的管理漏洞才是“助燃剂”。一审判决虽符合“个人犯罪个人担责”的基本逻辑,却忽视了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特殊责任——相较于普通储户,银行更有条件防范此类风险,也更应承担起管理失职的后果。
如今,部分储户已提起上诉,案件的二审判决不仅关系着11个家庭的未来,更将为银行业的管理责任划定明确边界。若能正视案件中暴露的种种破绽,让银行对管理漏洞承担应有的责任,既是对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银行业公信力的修复。毕竟,当储户把血汗钱存入银行时,他们信任的不是某个员工,而是银行背后的制度保障;当巨款“不翼而飞”时,需要被追究的也不应只有个人,还有那些本可阻止悲剧发生的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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