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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精选】易某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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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其所收录的参考案例,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为进一步方便法院干警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准确把握入库案例,云浮法院开设“入库参考案例选介”专栏,选取部分入库参考案例予以刊载。

易某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的司法认定

入库编号2024-11-1-352-001

关键词

刑事 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 物种认定 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华驾驶粤澳两地牌照汽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客车进境通道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工作人员在依法进行检查时,从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一批。对此,易某华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学名Trachemys scripta elegans,中文又名巴西龟、红耳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000元(币种下同)。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2024)粤04刑初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易某华犯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而本案主要涉及外来入侵物种的认定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的入罪门槛“情节严重”和其他构成要件的判断。

其一,关于外来入侵物种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可见,我国对外来入侵物种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实践中可以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等确定外来入侵物种的范围。本案中,涉案红耳彩龟被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属于外来入侵物种。

其二,被告人易某华的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具体而言:(1)易某华未经批准,利用车辆藏匿运输外来入侵物种红耳彩龟,逃避海关监管,经海关无申报通道过关进境,属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2)易某华一次性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红耳彩龟数量多达1760只,参考总价达88000元,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3)易某华虽供称不知道红耳彩龟被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但明确供称在过境前明知涉案车辆上藏匿大量红耳彩龟,入境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故其具有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故意。

裁判要旨

1.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外来入侵物种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对于是否属于外来入侵物种,可以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予以确定。

2.在认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时,应当结合涉案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价值、行为人违法行为次数、违法所得、涉案生态区位、危害后果等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60条

一审: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4刑初98号刑事判决(2024年9月18日)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朱峰立

三审:李秋海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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