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2月2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邹竣麒 记者 刘胤衡)车停酒店门口,一觉醒来却不翼而飞。等找到时,车辆因酒驾事故彻底报废。车主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拒。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该案,部分支持张先生诉讼请求。
案情显示,张先生将自己的小轿车停放于某酒店门口。次日凌晨,案外人王先生在饮酒后,发现该车辆未上锁,遂在未取得张先生同意且自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开走。行驶途中,王先生因操作不当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毁,经鉴定已无维修价值,达到推定全损标准。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随后认定王先生的行为构成“偷开机动车”,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事故发生后,因偷开车辆的王先生及其家属未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车主张先生依据其为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驾驶人饮酒、无证驾驶等情形下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损险30万元及鉴定费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被他人偷开导致损毁,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损害”保险责任范围。针对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酒驾无证”免责条款为由的拒赔主张,法院指出,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在车辆被偷开的情形下,被保险人已失去对车辆的控制,无法防范第三人违法风险,该条款实质不当加重了被保险人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此类免责条款负有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该义务,故该条款在本案中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无权据此免责。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限额内向张先生支付扣除残值3万元后的赔偿款27万元。同时,张先生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鉴定费2万元,系必要、合理的费用,依法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消费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以明确自身权利与风险。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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