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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继续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与现行规定的差异进行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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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直接明确资管产品业务的纳税人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行关于资管业务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涉及政策为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增值税应税行为除了运营资管产品发生的以外,还可能发生运营自有资金等产生的应税行为,56号文件只是明确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如何征税,主要目的是区分运营不同产品适用的增值税处理,并没有直接将管理人认定为纳税人。
实施条例直接将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运营资管产品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规避了实务中可能产生的一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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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明确境内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的增值税处理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现行对于自然人与单位发生的应税交易,一般要求自然人代开发票,代开发票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税费等,由自然人直接现场缴纳;对于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除经营所得外,一般要求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当然,针对支付单位,可以凭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从2026年1月1日起,如果自然人与单位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其增值税也需要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当然,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针对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需要重点关注如下几点:
1.支付方扣缴增值税时,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如果需要开具发票,如何操作?
根据最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允许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实务中,不少省份都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增加“单位办税”功能,以山东省为例,登录以后,企业可以发起代开发票申请(比如:劳务服务),由自然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开票确认。自然人缴纳相应税款后,系统将自动开具发票。
注意:上述操作只是企业“代办”开具发票,和自然人主动代开没有本质的区别,相应的税款仍然需要由个人缴纳,与实施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增值税是有区别的。
2.如果不需要代开发票,支付单位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当然,上述两个问题,希望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出台代扣代缴具体操作办法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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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增加兜底条款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行关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暂行条例如下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实施条例与现行规定相比,增加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现行关于差额征税业务中,基本都要求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法施行后,差额征税业务到底何去何从,目前不得而知,希望总局出台相关文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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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增加按次纳税的具体期限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36号文件附件1规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现行对于可以按次纳税的,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纳税期限,实务中,税企双方也会产生争议。实施条例对此予以明确,且给予一个比较长的纳税期限,最长可达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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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跨区范围的调整
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上述规定,主要是明确了直辖市下辖县区之间的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的问题。
现行关于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规定,主要由《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予以规定,涉及直辖市的规定如下: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直辖市下辖县区属于地级行政区,因此,直辖市范围内下辖县区之间的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相当于跨地级行政区提供的建筑服务,实施条例直接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不需要由直辖市税务局决定。
总结:关于实施条例与现行规定的主要差异,笔者分四篇文章进行对比分析,希望对大家更好的理解实施条例提供一定的帮助。另外,在对比分析时,难免存在错误和不足,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文 章 来 源:祥顺企服专家原创内容,祥顺研究院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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