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1.8亿元的理财资金,在到期后竟如人间蒸发,账户余额仅剩44万余元。这并非虚构的金融惊悚剧本,而是近日由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件的核心情节。
案件源于2018年,某公证处与大连银行某分行签订协议购买理财产品,却遭遇了无法兑付的结局。当客户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兑付本息时,一审、二审法院均以“涉嫌犯罪,先刑后民”为由,驳回了起诉。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出手,撤销原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审理此案,才为这场漫长的维权拉锯战带来了转机。
公众的疑问随之喷涌:在这起惊人的资金“蒸发”案中,银行究竟该承担何种责任?“先刑后民”这一法律原则,为何会成为横亘在受害者维权路上的巨大障碍?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定,又传递出怎样的司法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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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历史原则与现实困境
所谓“先刑后民”,通俗而言,即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发生竞合时,优先进行刑事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处理民事纠纷。这一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确立于上世纪80年代,是“刑事优先于民事”传统理念的产物。在特定历史时期,它对于集中力量打击犯罪、避免刑事与民事裁判冲突,曾发挥过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其固有弊端在诸如本案的金融纠纷中暴露无遗。从客观效果看,“先刑后民”往往成为金融机构延缓履行责任的“挡箭牌”。
银行等机构可以此为由,主张等待刑事侦查结果,从而将民事审理程序无限期搁置。这一方面极大地拖延了受害者获得救济的时间,正义的实现变得迟滞而充满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漫长的刑事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理乃至追赃)结束后,被告机构的经济状况可能已发生剧变,即便客户最终赢得民事诉讼,也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困境,胜诉判决沦为“法律白条”。本案中,公证处从产品到期无法兑付到获得最高法院裁定,维权之路可谓一波三折,正是这一困境的生动写照。
并非“同一事实”:最高法裁定的关键突破
本案的转折点,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先刑后民”适用边界的清晰界定。一、二审法院机械适用该原则,但最高法院的裁定书揭示了更为复杂的事实图景:案件中存在着大量伪造的存款利息回单、对账单以及被冒用的会计签名,显然存在个人涉嫌犯罪行为。
然而,关键在于:这些刑事犯罪线索与公证处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属于“同一事实”?最高法院的审查给出了否定答案。民事案件的核心,是公证处与大连银行之间基于《理财产品协议》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争议焦点在于银行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刑事案件指向的,是犯罪嫌疑人通过冒用身份、伪造金融票证等手段非法划转资金的犯罪行为。两者在行为主体、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待证事实方面,均存在本质区别。
这一判断并非凭空而来,而是有坚实的司法政策基础。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便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若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犯罪线索与本案法律关系无关,则民事部分应当继续审理。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进一步确立了以“同一事实”作为是否适用“先刑后民”的判断标准。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定,正是对这一标准的重申和精准适用。它明确宣告:当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时,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必等待刑事程序的结果,二者可以并行不悖。
标杆意义:公正当及时,权责须分明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定,其意义远不止于为一起具体案件打开审理之门。它更像一枚投入司法实践深湖的石子,激起了层层具有标杆意义的涟漪。
首先,它捍卫了“公正应及时实现”的司法理念。司法正义不仅要求结果正确,也要求效率。无必要地以刑事程序阻断民事救济,实质上是对民事权利人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损害。最高法的裁定,打破了“刑事优先”的绝对化思维,让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得以从漫长的刑事程序中“解绑”,能够及时获得独立的司法评价与保护。
其次,它精准厘清了金融机构在类似案件中的责任边界。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凭借其技术、信息和管理优势,对客户资金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内部风控是否严密、操作流程是否规范、对可疑交易是否尽到审查职责,这些均是判断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事由。不能因为外部犯罪分子介入了交易环节,就简单地将所有风险与责任转移给客户,或以刑事案件尚在处理为由,规避自身的合同义务和可能存在的管理过失。裁定明确了民事审理可以独立进行,意味着银行必须直面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不能再轻易以“等待刑事案件结果”为由进行程序性拖延。
最后,它向金融市场发出了明确的监管与司法协同信号。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案警示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切实担当起资金“守门人”的角色,筑牢内部防火墙,严防操作风险与道德风险。司法层面则通过厘清审理逻辑,避免让“先刑后民”原则异化为风险转嫁或责任逃避的通道,从而督促金融机构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落到实处。
1.8亿资金的“失踪”,暴露出金融交易中令人触目惊心的风险黑洞。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如同一束穿透迷雾的理性之光,它不仅为案涉公证处指明了维权的前路,更通过司法智慧的彰显,推动着“先刑后民”原则从机械适用走向灵活、精细的衡平适用,最终服务于一个更根本的目标:让每一个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都能在法治的框架下,得到及时而有效的救济。这起案件留给社会的思考,关于金融机构的责任,关于司法救济的效能,仍将持续回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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