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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里,有一个结果,常常让企业“想不通”:
明明是员工自己提交的辞职申请, 最后却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很多企业负责人都会问一句:
“这钱凭什么要我赔?”
但在法院看来,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取决于
“辞职申请是谁写的”,
而取决于是谁先把劳动关系搞坏的。
一、先说结论:
劳动关系的“解除责任”,比“解除形式”更重要
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非常稳定的判断逻辑:
谁的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谁就要承担解除的法律后果。
所以,哪怕辞职信是员工亲手写的,
只要员工能证明——
是被公司逼到“不得不走”,
那这次离职,在法律上就不是“自愿”。
二、法院是如何认定“被迫离职”的?
在案件中,法院通常不会采信员工一句简单的“我被逼走了”,
而是会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①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持续性违约或违法行为
比如:
- 长期拖欠或克扣工资
- 不缴、少缴社会保险
- 擅自降低薪酬、岗位或劳动条件
- 长期不给工作、不安排任务
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是:
不是一次偶发问题,而是持续存在。
② 员工是否就问题进行过明确表达
这是一个非常现实、也非常关键的细节。
法院往往会关注:
- 员工是否提出过书面异议
- 是否发过催告、沟通信息
- 是否要求过整改或补救
如果员工从未反映问题,
直接辞职主张“被迫离职”,
支持难度会明显增加。
③ 用人单位是否拒绝改正或置之不理
在不少案件中,
真正压倒法院判断的,
不是企业“做错了一次”,
而是企业在被提醒后仍不处理。
例如:
- 员工多次催要工资无果
- 明确提出社保问题却长期未补
- 对降薪、限权问题拒绝沟通
这类情形,很容易被认定为:
用人单位主观上放任劳动关系恶化。三、一个经常被企业忽略的事实:辞职信不等于免责书
很多企业会拿着员工的辞职信说:
“你自己写了‘个人原因离职’, 怎么还能找我要补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这样看:
- 辞职信的表述,不能覆盖真实离职原因
- “个人原因”并不当然排除被迫情形
-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违约行为,才是关键
如果证据能够证明:
员工离职前,企业已经存在严重问题,
那么辞职信的文字,并不能当然否定补偿责任。
四、为什么这种案件,企业往往“输得不服气”?
因为在企业的管理视角中,逻辑是这样的:
“我没赶你走,是你自己走的。”
而在司法视角中,逻辑是:
“如果不是你的行为, 员工有没有必要走?”
视角不同,结论自然不同。
五、写在最后
“被迫离职”的本质,
不是情绪问题,而是责任问题。
当劳动关系已经被一方的违约行为掏空,
让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解除的后果,就不可能由劳动者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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