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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理市公安局在开展“两抢一盗”和“道路交通”专项整治及日常执法办案工作中依法扣留761辆无主机动车、非机动车(详见附件),经公安机关多方核查,至今无法查清车辆权利人,无人认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面向社会发出认领公告,将车辆信息予以公示。
公告期三个月,在公告期间内,车辆所有人可持有效身份证明及车辆权属证明材料到大理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办理认领手续。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大理市公安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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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理市警方
编辑:陈丝华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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