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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瑞安市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养发馆涉嫌非法开展“灌肠排毒”项目。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场所无法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调查,执法人员固定了关键证据:顾客登记表上记录了顾客王某接受“肠排”服务及高额收费的信息;现场查获已使用过的“医用排便清肠器”、“肛门管”等医疗器械。证据表明,该养发馆在2024年12月期间,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为顾客王某开展共计4次灌肠诊疗活动,并收取费用6800元(后因顾客投诉已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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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AI
该养发馆的行为已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瑞安市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于2025年3月20日依法对该养发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 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2. 没收涉案的全部医疗器械。
【普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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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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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AI
对消费者而言:灌肠等操作具有侵入性,属于医疗行为,必须在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疗机构内,由具备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操作。生活美容、养生保健等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请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切勿轻信“灌肠排毒”、“养生保健”等非医疗机构的虚假宣传,主动远离非法行医,保护自身健康与财产安全。
对从业者而言:各类生活美容、养生保健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服务边界,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针刺、灌肠、放血等属于医疗范畴的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坚守合法经营底线,共同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
来源:浙江卫生监督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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