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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任命罗荣发为漾濞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副县长的决定
(2026年1月30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漾濞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决定:
任命罗荣发为漾濞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副县长。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26年1月30日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任命罗荣发为漾濞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代理县长的决定
(2026年1月30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漾濞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决定:
任命罗荣发为漾濞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代理县长。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26年1月30日
云龙县人大常委会任职名单
(2026年1月30日云龙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云龙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
任命赵子恒为云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云龙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县长名单
(2026年1月30日云龙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云龙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
决定赵子恒为云龙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
来源:漾濞人大 云龙关注
编辑:陈丝华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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