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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5年底,陈明远通过甲公司看中一套位于海淀区的住宅。该房产特殊之处在于:一套实际打通的住房,却被分割登记为两本房产证——
一号房屋(A室) 登记在赵志刚名下;
二号房屋(B室) 登记在钱建国名下。
两套房共用一个大门,内部隔墙已拆除,A室甚至没有独立厨房和对外出口,完全依赖B室通行。这种“一房两证”结构,在业内并不罕见。
当时,孙丽华(赵志刚、钱建国的共同朋友)持两套房产证原件及二人身份证,以业主身份与甲公司签订《独家委托出售协议》,整体报价980万元。
2016年1月6日,陈明远与赵志刚本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以460万元购买一号房屋(A室)。同日,孙丽华代表钱建国与陈明远签署二号房屋买卖合同。
陈明远依约支付定金86万元,并配合将付款方式由全款变更为商业贷款。甲公司也于2016年1月29日完成网签。
但春节后,北京房价暴涨。赵志刚突然停止履约:
未按约在1月30日前办理解押;
拒绝配合办理贷款面签;
更令人意外的是,将已售出的一号房屋作为他人诉讼的担保财产,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
陈明远无奈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过户交房,并索赔违约金。
赵志刚则辩称:
陈明远变更付款方式构成违约,他有权行使抗辩权;
一号、二号房屋实为“按份共有”,他无权单独处分;
共有人钱建国未同意出售,且主张优先购买权,合同应无效。
一审法院曾驳回陈明远全部诉求(A号判决)。陈明远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B号裁定)。重审中,陈明远明确表示:愿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374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 陈明远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剩余房款374万元;
✅ 赵志刚在收款后3日内交付一号房屋,7日内协助办理过户。
守约买家成功“夺回”已签约房产!
法院说理
本案核心争议有三,法院逐一驳斥卖方抗辩:
一、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指出:
一号房屋登记权利人为赵志刚,其本人签署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
虽然孙丽华参与交易,但无证据证明赵志刚仅为“代持”,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一房两证”是否影响单独处分?
赵志刚主张两套房实为共有,需共有人同意。但法院查明:
两套房屋各自持有独立产权证;
赵志刚与钱建国未提供任何共有协议或权属约定;
钱建国从未在房屋内居住,亦未参与交易过程。
→ 赵志刚有权单独处分其名下的一号房屋,无需钱建国同意,更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三、买方变更付款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双方两次签署《合同变更申请单》,将付款方式由全款改为商贷,并调整首付款金额及支付节点。
法院认为:变更系双方合意,对原合同条款具有替代效力。赵志刚在买方准备付款时拒绝配合解押、面签,才是根本违约行为。
此外,法院特别指出:赵志刚在纠纷期间将已售房屋用于他人诉讼担保,明显具有恶意,不应因此阻碍合同履行。
鉴于房屋查封已解除,且买方具备全额付款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既合法,也符合诚信原则。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历经一审败诉、二审发回、重审胜诉,关键在于三点策略:
第一,坚持“登记主义”原则,破除“实际控制”干扰。
对方反复强调“房屋实际由孙丽华控制”,试图否定赵志刚的处分权。我们始终紧扣《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只要登记在赵志刚名下,其本人签约即有效,无需探究背后资金来源或使用情况。这一立场得到法院完全支持。
第二,精准应对“一房两证”陷阱,切割共有权抗辩。
“一房两证”常被卖方利用,以“共有”“优先购买权”为由毁约。我们重点收集:
两套房产证的独立性;
共有人从未参与交易、未主张权利的证据;
房屋物理结构虽打通,但法律权属清晰。
最终使法院认定:A室是赵志刚个人财产,可单独处分。
第三,以“全额现金支付”破解履约僵局。
原合同约定贷款支付,但因卖方拒不配合,贷款无法推进。我们在重审中主动提出:买方愿一次性付清余款374万元,并提交银行存款证明。此举彻底消除“买方无履约能力”的质疑,扫清继续履行的最后障碍。
此案警示:房价上涨不是毁约理由。只要合同有效、买方守约,即使卖方恶意抵押、拖延解押,法院仍可强制过户。而买方在维权中,及时调整策略、展现履约诚意,往往是胜诉关键。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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