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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李文涛早年单位分配了一套公房——一号房屋(位于西城区),后来房改时他买下产权,成为唯一权利人。2016年,这套房子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李文涛选择货币补偿,共拿到670多万元拆迁款。
根据当时的安置政策,因一号房屋户籍中有三人(李文涛、他儿子、他母亲李秀兰),且面积超过45平方米,可以申请购买两套定向安置房:一套三居室(由李文涛本人购买),另一套两居室则需以符合资格的家庭成员名义申请。
由于李文涛已用完自己的购房指标,而母亲李秀兰作为户籍人口,具备单独申请两居室的资格,母子商量后决定:由李文涛出全部钱,用李秀兰的名义买下这套两居室——即二号房屋(位于丰台区)。
2019年12月,李秀兰与甲置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定向安置房销售合同》,总价176万余元。所有款项——包括购房款、维修基金、物业费、代办费等,合计约179万元——都是李文涛先打到李秀兰账户,再由她转付给开发商。
2021年,二号房屋办下不动产权证,登记在李秀兰名下,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为避免日后争议,母子二人在2019年签了一份《二号房屋相关说明》,写明:
房屋是李文涛借用母亲名义购买;
所有费用由李文涛承担;
装修和家具也由李文涛出资。
2021年,李秀兰又手写一份《承诺》,内容大意是:“我去世后,这套房归李文涛,但他在我生前不能卖、不能赶我走。”李文涛也在上面签了字。
但后来,李秀兰把房产证和购房合同收走,还多次说:“房子写我名字,就是我的,我想给谁就给谁。”李文涛担心母亲会把房子过户给姐姐李文静,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
确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判令李秀兰配合将二号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李秀兰不同意,理由包括:
双方没有借名约定,《说明》其实是赠与;
房子能低价买到,全靠她的安置资格,她理应拥有产权;
《承诺》写明“我死后才归你”,现在过户违反约定;
如果强制过户,她晚年住哪儿?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 确认李文涛与李秀兰之间就二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 驳回李文涛要求立即过户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法院认可房子实际是李文涛买的,但目前还不能过户。
法院说理
法院主要从三方面分析:
第一,有没有借名买房的合意?
关键证据是那份《说明》。里面清楚写着:“李文涛购买二号房屋,是以母亲李秀兰名义签订合同……全部费用由李文涛出资。”
这种表述直接说明:李秀兰只是“挂名”,李文涛才是实际购房人。
李秀兰说这是“赠与”,但既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把房子实际交付给他使用(她自己住着),法院没采信。
第二,借名买安置房是否无效?
李秀兰主张:定向安置房不能借名买。
法院认为:二号房屋虽然享受了政策优惠,但性质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不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类型。而且,这个购房资格本身来源于李文涛原有房屋的拆迁利益,用母亲名义购买,是家庭内部对政策资源的安排,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借名关系有效。
第三,为什么现在不能过户?
法院注意到,双方后来签了《承诺》,明确写“母亲去世后,房屋归李文涛”。李文涛也签字了。
这不再是单方面的声明,而是双方达成的新约定:过户是有条件的——要等到李秀兰去世,且李文涛履行赡养义务。
目前李秀兰健在,也没有证据证明她打算擅自处分房屋,所以过户条件还没满足,法院不能强制现在过户。
办案体会
这个案子给我们几点提醒:
第一,书面说明比口头约定管用得多。
很多家庭觉得“母子之间不用写那么清楚”,但一旦发生分歧,口说无凭。本案中,正是因为有那份措辞清晰的《说明》,法院才能认定借名关系。建议:即使是亲属间借名,也要写清楚“谁出钱、谁是实际权利人、登记在谁名下”。
第二,购房资格不等于房屋产权。
对方强调“没有我的资格,你买不到这房”。但法院区分得很清楚:资格只是获取优惠的条件,不是产权来源。真正决定权属的是出资、占有、使用和双方的真实意思。全部房款、装修、税费都是李文涛出的,风险也是他在承担,产权自然应归他。
第三,后续承诺可能改变履行方式。
《承诺》虽然让过户暂时无法实现,但它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限制了李文涛现在确权,另一方面也约束了李秀兰不得在生前擅自卖房或赠与他人。如果未来她真把房子过户给姐姐,李文涛就可以凭这份《承诺》主张她违约,并要求提前确权。
总的来说,这个结果不算完美,但确认借名关系成立,已经解决了最核心的权属争议。只要李文涛继续保障母亲居住,同时留意房屋状态,未来过户的可能性很大。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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