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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以司法之力扬创新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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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鹿青松 通讯员 郭志刚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2025年,全省法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农业科技创新、惩罚性赔偿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持严格保护,做精专业审判,健全协同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保护创新、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保护

筑牢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司法屏障

高端设备与关键核心技术,是突破“卡脖子”瓶颈的攻坚利器,更是筑牢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基的核心支撑。

杰某公司自主研发的“连续油管滚筒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能够将连续油管作业与电缆遥感技术有效结合,保障测井数据传输与油管作业同时进行,在提升测量精度的同时显著降低作业成本,属于石油开采行业的高端设备。

然而,在新疆克拉玛依市一处石油开采基地内,杰某公司发现一台标注“科某公司制造”的设备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技术成果。杰某公司拍摄了相关照片及视频后向青岛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某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仔细比对后发现,虽然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但受限于拍摄角度,设备内部的核心技术细节没有充分呈现。

这一情况让案件审理陷入两难。一方面,涉案专利技术专业性强、比对难度大,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完全支持其侵权主张;另一方面,被诉侵权产品地处新疆,证据获取与固定确实有难度。仅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求,又很有可能让侵权者逃脱法律制裁,更重要的是,将严重挫伤创新企业的研发积极性。

“原告,你是否申请本院现场勘验和证据保全?”这一主动释明,既为权利人维权指明了方向,也打开了案件审理的突破口。

依杰某公司申请,承办团队奔赴克拉玛依进行现场勘验与证据保全,创新采用区块链技术对被诉侵权设备的内部技术细节进行高清视频采集固定,形成了完整、闭环的证据链。法院依法判决科某公司构成侵权,应向杰某公司赔偿损失。

从山东青岛到新疆克拉玛依,跨越的不仅是三千余公里的路程,更是一场司法护航科技创新的倾力奔赴。

“法院在该案中通过创新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依法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责任及证据保全规则,有效解决了大型高端装备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证据获取和固定难题,减轻了权利人举证负担,为高端装备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山东高院首任技术调查官、山东大学教授刘国良对该案审理给予高度评价。


紧扣科技创新和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司法措施。2025年,山东高院出台《关于司法护航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十项措施》,围绕科技成果、科技主体、科技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环境建设等4方面提出10条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山东高院联合济南、青岛中院举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7起涉科技创新典型案例,邀请5位全国人大代表、5位技术调查官代表参会并对案例进行点评。相关活动获得新华社、中新社等21家主流新闻媒体专题报道,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转发。


经济社会发展到哪里,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近年来,全省法院审结技术类案件年均增长超过20%,推动500余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助推200余家企业实现转型升级;敦骏公司诉腾达公司等发明专利侵权案、“长碳链二元酸”发明专利侵权案等12起案件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等标杆性案件。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

强化重大农业科技成果保护

拧紧“齐鲁粮仓”高质量发展安全阀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更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命脉。

“齐黄34”大豆是山东省某科学院作物研究所培育的优质植物新品种,具有高产稳产、优质抗病、耐逆广适等特点,多年入选农业农村部主导品种,是目前全国应用范围最广的大豆品种之一。圣某公司是“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

青岛立某合作社及其经营者耿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抖音视频号及微信视频号许诺销售、销售“齐黄34”大豆种子,圣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余万元。

由于二被告主要通过互联网销售“齐黄34”大豆种子,圣某公司难以举证证明二被告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法院坚持严格保护理念,依法运用网络证据,将被告自行通过网络发布的销量数据作为计算侵权获利的依据,全额支持了圣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彰显了山东法院司法护航种业创新的坚定决心。


种子虽小,却事关“国之大者”。立足山东农业大省、粮食大省实际,山东高院创新打造“知佑仓实”司法保护品牌,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的意见》,聚焦品种权核心保护、农民主体地位、惩罚性赔偿特色保护、“土特产”保护等16方面构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专门司法文件。为凝聚保护合力,山东高院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与省农业农村厅签署《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框架协议》,推动全省种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优势互补。

近年来,全省法院持续强化农业“芯片”司法保护,依法审结植物新品种权案件480余件。妥善审理了全国首例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全国首例确认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等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典型案件;连续四年共6起案件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入选案例数量位居全国前列,为建设更高水平的“齐鲁粮仓”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支撑。

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

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惩罚性赔偿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保护创新、遏制侵权、加大违法成本的重要手段。

斐乐公司在服装、体育用品等领域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其斐乐系列商标,在广大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家人们,斐家上新款了”“斐乐棉”“斐家爆款”……斐乐公司调查发现,由某尚公司生产、某尚服装店售卖的服装使用了与斐乐系列商标近似的商标,抖音主播售卖话术更是具有明显误导消费者的侵权故意。

接到举报后,公安机关依法刑事立案,并对相关店铺的线下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打击查扣。但斐乐公司发现,某尚服装店仍然持续通过挂橱窗和达人直播的方式销售侵权商品,遂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尚公司、某尚服装店及法定代表人张某等停止侵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尚公司等在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立案后,仍然持续实施侵权行为,且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符合故意侵权、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1倍,结合查明的侵权获利金额,对斐乐公司请求的600万元经济损失予以全额支持。

承办法官介绍,通过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判处高额赔偿,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营造维护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环境。

聚焦审判实践对惩罚性赔偿“不敢用”“不会用”的问题,山东高院在全国率先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在司法解释确定的框架内,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赔偿数额计算等予以进一步细化。《指引》发布以来,全省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7件,赔偿数额2.4亿元,个案最高判赔数额达3000万元,有力惩治了针对精致工艺发明专利以及“稻花香”“美年”“斐乐”“大北农”“禾丰”“三奇”“凤阳”等多个知名商标的恶意侵权行为,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注入司法动能。

“风劲帆满海天阔,奋楫争先正当时”。山东法院将继续聚焦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更好服务保障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为科技强省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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