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2026年1月29日,《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在一起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索赔案中,审理法院制发改进竹笋生产工艺的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结合的新路径,推动了当地竹笋行业健康发展。
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其中,就有这起“曾某诉陈某、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情显示,曾某于2023年10月24日在陈某处购买了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45件(4袋/件×5斤/袋×45件=900斤)鲜竹笋(保质期10个月),每件单价200元,合计9000元。购买后,曾某将所购的一袋竹笋送检,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本案鲜竹笋外,曾某还于2023年10月21日购买了100件干竹笋(已另案起诉)。曾某陈述所购鲜竹笋系为2024年春节其父亲80岁寿宴所备,干竹笋系为回礼赴寿宴的亲友所备,但因故未实际操办宴席。曾某上述陈述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曾某起诉陈某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审理法院认为,陈某销售的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生产过程中导致的问题,销售者陈某在进货时已尽到了查验义务,故陈某不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应由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曾某购买案涉竹笋重量高达900斤,远超过其日常生活所需,且不能证明合理用途,结合其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及送检等事实,能够认定曾某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购买索赔。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鲜竹笋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曾某个人和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为1件竹笋20斤(价款200元),判决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支付曾某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
随后,审理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书,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帮助当地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当地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地方标准被采用为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结合的新路径,既保障食品安全,又推动当地竹笋行业健康发展,实现消费者、笋农、竹笋加工企业、地方特色产业共赢的目标。
而在另一起“石某诉某超市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系列案”中,某超市虽辩称石某系职业索赔人,其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范围,拒绝支付赔偿金。审理法院认为,某超市向石某销售明知过期的食品,石某有权请求某超市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对“知假买假”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故判决某超市向石某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石某对当地不同乡村超市过期食品提起的诉讼,均按相同规则进行审判。
随后,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问题,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记者注意到,案例中有三起刑事案件。其中一起,合伙从事电商经营的黄某、张某、高某先后组织杨某、孙某等5人,通过伪造买家快递单和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照片等方式,在网络平台上虚构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鸡爪存在胀袋、漏气等食品质量问题,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共计9万余元。最终,黄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余被告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处以不等刑罚。
(编辑:张漫游 审核:朱紫云 校对:燕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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