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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李玲 通讯员市闻 2026年1月29日,南都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围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等五个裁量阶次,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一批规范涉企执法裁量权行使典型案例。
据南都记者了解,这批案例涵盖反不正当竞争、价格、食品安全、广告、特种设备安全、商标侵权等多个执法领域。
其中一起“不予处罚”的案例显示,2025年3月,江苏一超市老板出售超过保质期的海带零食被举报。经江苏省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核查,除举报人购买的1包涉案超期食品外,还剩2包在货架上销售。截至案发,涉案超期食品货值金额15元,违法获利1.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2021年版)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轻微,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销毁涉案食品,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案后,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当事人完善商品盘点和记录制度,防止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另一起“减轻处罚”的案例指出,安徽亳州某酒业公司在未经商务部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的情况下,擅自定制印有“中华老字号”字样和标志的白酒包装,用于白酒生产销售,涉嫌虚假宣传。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款26000元,并监督当事人将涉案包装材料和产品标签销毁。
还有一起“从轻处罚”案例则指向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据市场监管部门介绍,上海某公司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推出劳斯莱斯婚车出租套餐,但实际是租赁擅自使用劳斯莱斯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劳斯莱斯车辆,并转租给婚礼新人。
当事人谎称为劳斯莱斯汽车并出租给消费者,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考虑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对外转租涉案车辆的次数少,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说明违法事实,并及时下架涉案侵权车辆租赁服务,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44000元。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还有一起涉及制药公司商业贿赂从重处罚案。案例显示,某制药公司为涉案药品地氯雷他定胶囊的生产厂家,为了维持涉案药品在桐庐县某医院的销量,委托庄某进行推广,与该医院工作人员王某约定:由王某负责涉案药品在医院的持续采购,并向王某支付回扣。
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通过王某运作,该医院共计采购涉案药品2万余盒,采购金额120余万元。王某收到涉案药品回扣款共计58万余元。
据执法机构介绍,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严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综合考虑当事人商业贿赂的时间、次数和金额等因素,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处罚款2400000元。本案中王某犯受贿罪,已经判刑。
南都记者获悉,日前,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进一步统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的认定标准和执法尺度。新规发布后,此次推出典型案例,旨在真正落实“一把尺子量到底”, 促进行政执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让监管彰显力度,又不失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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