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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超龄人员再就业愈发普遍,随之而来的加班费、年休假等权益纠纷频发。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超龄为由拒绝支付相关待遇,劳动者维权陷入困境。结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及2026年最新劳动保障新政,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刑超群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及裁判规则,整理了超龄劳动者核心权益要点,供大家参考。
用工关系界定
认定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是其主张相关权益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通知,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劳动者无法举证符合55周岁退休情形的,按该标准认定。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转为劳务关系,但依据2026年《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仍需保障其核心劳动权益。
加班费与年休假权益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基本权益。即便双方为劳务关系,若劳动者工作岗位、职责未发生变化,仍可主张相关待遇。
1、加班费主张要点
(1)举证责任分配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若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证据而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加班工资计算需以劳动者平均应发工资为基数,休息日加班按200%标准支付,用人单位主张轮休补休的,需提交补休相关证据,否则应支付加班费。
(3)若双方约定综合计算工时制,但用人单位未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批文,仍按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费。
2、休假主张要点
(1)依据2026年带薪休假新政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超龄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即可按累计工龄享受年休假。
(2)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按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基数,未休天数按200%标准支付,劳动者自愿降低主张数额的,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3)用人单位主张已安排超龄劳动者休年休假的,需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应承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责任。
结语:
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加班费、年休假等相关约定。发生权益纠纷时,及时留存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亦应规范用工,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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