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时代,我国未成年人短视频沉迷问题日益凸显,其法律规制在实践中亦面临法律条款实践转化不足、 “技术+法律”协同机制尚待完善、多元主体权责边界尚待厘清等治理瓶颈。需通过完善制度体系、强化执法效能、推动多元协同等法治路径,系统性破解治理难题,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治屏障。
数字时代,短视频以其便捷性、趣味性、可视化和交互性等特点,成为未成年人重要的文化消费形式,也成为其获取信息、休闲娱乐及实现身份认同的重要途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数据显示,在2024年全年新增的742万网民中,10岁至19岁青少年占比近半,其首次使用的互联网应用中,短视频类占比达37.3%。短视频使用加剧了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风险,其负面影响逐步显现。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 (2024)》显示,当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呈现数量上升、类型集中、犯罪低龄化等显著特征,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达101526人,同比上升4.3%。如何运用法治手段化解未成年人短视频沉迷问题,既是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现实需求,也是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命题。
法律规制现状
从分散规范到体系化治理的立法演进。近年来,为构筑清朗的网络视听空间、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国家持续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治建设工作,未成年人短视频沉迷的法律规制体现出从分散规范到体系化治理的立法演进轨迹。
分散规范阶段。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为网络时代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奠定基础;2019年施行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规章,聚焦不满14周岁儿童的信息安全,确立分级分类保护制度,虽未直接涉及沉迷防治,却为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提供了细分领域的规制思路;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突破性增设“网络保护”专章,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防沉迷义务,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从原则性倡导纳入刚性约束;同年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进一步鼓励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的使用模式,为防沉迷实践提供政策引导;202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则从家庭维度发力,明确父母或监护人“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法定责任,填补了家庭监管的法律空白。这一阶段的规制虽初步构建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框架,但对短视频这一具体领域的针对性不足,既缺乏对短视频平台义务的细化规定,也未系统梳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学校、家庭等多元主体的权责边界,整体呈现泛化规范多、精准规制少的特点。
体系化治理阶段。2023年10月,国务院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标志着未成年人短视频沉迷规制进入体系化治理新阶段。《条例》围绕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核心领域,构建了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在网络沉迷防治方面,其规制呈现三大特点:一是明确平台主体责任,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沉迷的产品或服务;二是聚焦重点领域,将网络音视频(含短视频)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社交等并列,明确禁止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等易引发沉迷的活动,并要求根据未成年人年龄阶段合理限制消费数额;三是强化人文关怀,严禁以虐待、胁迫等方式干预沉迷行为,平衡规制刚性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这些规定既覆盖短视频平台在内的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又兼顾责任边界与实践可行性,较为全面地构建了未成年人短视频沉迷防治的法律体系,实现了从分散应对到系统治理的质的飞跃。
从单一分散治理到多元协同治理体系的演进。条例的出台彻底改变了以往治理主体分散、责任边界模糊的状况,构建起全社会共同参与、多元协同的治理格局,为未成年人短视频沉迷问题提供了全方位、立体化的治理框架。《条例》重点厘清了政府部门、平台企业、学校、家庭、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主体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职责,形成权责清晰、协同联动的治理网络。
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与核心义务。《条例》明确要求平台需承担防止未成年人短视频沉迷的主体责任,包括强制推行“未成年人模式”、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实施消费管理等。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平台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责任。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定期开展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专区等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明确平台在预防未成年人短视频沉迷问题上的网络保护责任。
家庭的监督义务与引导责任。法律明确将家庭定位为预防未成年人短视频沉迷的第一道防线,既禁止监护人的消极放任,也倡导家长应积极引导,严防网络沉迷。《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六款明确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从底线层面划定监护人的监管责任。《条例》第十七条进一步强化家庭的积极作为义务,要求监护人“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升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用网行为”,通过教育、示范、引导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未成年人建立健康的用网习惯。这一规定将家庭责任从“不放任”的消极约束,升级为“主动引导”的积极作为,形成与平台责任的有效衔接。
政府的监管职责与协同职能。近年来,为营造健康的网络视听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各政府部门积极承担行政监管责任,通过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等方式确保法律实施。2019年,国家网信办指导抖音、快手、火山小视频等短视频平台试点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2023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加强短视频平台未成年人保护,重点抓好身份识别和青少年模式完善。2024年,中央网信办开展“清朗·2024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处置违规账号2.1万余个,关停直播3.2万余场。同时,《条例》规定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应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治工作,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应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指导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所致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基础研究和筛查评估、诊断、预防、干预等应用研究。
法律治理难题
法律规定的实践转化效能有待加强。尽管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法律框架已基本成型,但部分条款仍停留在原则性规定层面,缺乏具体执行标准与追责细则。比如《条例》要求在网络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但未明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具体判断标准,从而导致平台在构建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时存在模糊空间。同时,《条例》规定由外部独立机构对平台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但未明确界定外部独立机构的选聘主体、监督标准及未监督到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仅规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未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义务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但上述单位在实际履责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使用行为是否超越合理尺度、未成年人父母是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缺乏有效切入口,导致法律规定的实践转化效能不足,执行层面的可操作性仍需进一步强化。
“技术+法律”协同治理机制有待完善。未成年人短视频沉迷难题需在技术赋能与法律治理的双重规制下方能得到有效解决,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 “技术 + 法律” 协同治理机制。技术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优化搭建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推荐、未成年人模式的数据模型等,确保平台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的网络沉迷。法律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对网络平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平台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由于两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够完善,信息共享不够及时,可能会出现技术监管部门由于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去完善技术应用与模型构建;执法部门由于缺乏必要的网络技术知识,导致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脱离技术应用场景、法律规定过于泛化、网络违法行为难以取证等问题,最终导致法律效果难以实现。
多元主体的权责划分有待厘清。从《条例》第五十三条至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负有监管责任,监管权限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但由于不同监管主体的专业背景、利益诉求等不同,对风险的认知也各不相同。同时,各监管主体之间存在条块分割、职责不清等问题,也会导致在问题处置时出现相互推诿、效率低下等情况。风险与收益的不平衡也降低了各监管部门协同的积极性。未成年人短视频沉迷治理成本较高,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但问题治理的收益往往是间接、长期、公共性的,短时间内治理效果难以显现,治理成本可能会远远高于治理所产生的收益,部分组织或个人不愿承担风险治理成本,而是希望从他人的治理行动中获益,进而出现“风险治理搭便车”现象。
法律规制路径
针对未成年人短视频沉迷治理难题,必须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以法治手段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坚实屏障。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规制体系。
制定网络保护战略规划。1999年,欧盟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施计划,制定了《改善儿童网络欧洲战略》《欧盟网络安全战略:一个开放、安全和可靠的网络空间》等指导性文件。英国为持续推进网络安全提供政策支持,先后于2009年、2011年、2016年、2022年发布《政府网络安全战略》。据此,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短视频沉迷乱象,应从战略层面制定实施计划,协调全国按照统一价值标准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与针对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现有法律框架下,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平台、家庭、学校、未成年人等多元主体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尤其是要重点厘清平台对未成年人短视频沉迷的发现与处置权责,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从“消极保障”向“积极服务”转变。
健全防沉迷系统规制条款。实践中,部分未成年人通过借用成年人账号、破解系统限制等方式绕过平台管控,导致超时观看短视频的情况屡见不鲜。但现行法律对此类规避行为缺乏明确界定,既未对未成年人的此类行为作出规范,也未厘清平台在技术防御失效时的补充责任,以及监护人在监管缺位时的对应义务。这种规制空白使得防沉迷系统的实际效能被严重削弱,难以形成闭环治理。
强化执法效能,构建全链条监管机制。建立技术监管的动态监测体系。监管部门应联合技术部门共同开发“未成年人防沉迷监管平台”,实时监测短视频平台身份认证、时长限制、内容推送等数据。同时,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对落实防沉迷措施到位的平台给予政策扶持,对多次违规的平台根据违规的实际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设立权益保护专门机构。为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权益,世界各国分别设立专门机构,如英国建立儿童网络保护特别工作组、澳大利亚成立网络安全专员办公室等。我国应参照其他国家的优秀经验和成功实践,设立预防未成年人短视频沉迷的专门机构,有针对性地解决未成年人短视频沉迷问题。
强化司法保护机制落地实效。检察机关需深化司法监督职能,健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公益诉讼机制,重点防范平台利用技术优势滥用权利、突破法律边界,通过司法审查倒逼平台在法治框架内合规运营;法院系统应推动设立“未成年人网络案件专门合议庭”,同时定期发布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典型案例与指导性案例,以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为全社会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与法治样本。
引导多元参与,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未成年人短视频沉迷难题需要各治理主体协调合作、同频发力。首先,政府应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行全面规范,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学校应加强网络素养教育,通过案例教学、模拟体验等方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念,建立健全心理健康监测机制,及时识别并有效干预学生的成瘾倾向。一旦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应及时告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再次,家庭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通过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等手段,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监管。要注重对未成年人兴趣的引导,减少其对短视频的过度依赖,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最后,平台应优化算法推荐机制,推进信息内容审核的精细化管理,加强优质内容供给,积极主动将平台自身建设发展与青少年身心健康相关联,为未成年人构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生态环境。
未成年人短视频沉迷的法律治理困境本质上是技术创新与法律滞后、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个体自律与外部监管之间的矛盾体现。解决未成年人短视频沉迷难题,需激发政府、司法机关、企业、行业协会、家长和未成年人等多元主体责任意识,推动未成年人的主动参与,从立法细化、技术赋能、监管升级、责任压实等维度完善,最终形成“法律约束+技术防控+社会协同”的立体化治理体系,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本文系西北政法大学义乌研究院“涉民族因素的舆情风险防范与应对机制研究”(立项号:YW2024-24-02)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 | 孙江 袁莎莎
来源 | 《新闻战线》2026年1月(上)。
值班编辑 | 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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