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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相关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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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七周年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5)》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调解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级高级法官张新锋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问:从刚才发布内容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处理的高额赔偿案件数量和赔偿金额都明显增长,传递出法庭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司法理念,同时社会公众也关心是不是赔偿越高越好,请问法庭是如何把握严格保护与利益平衡之间关系的?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总书记同时指出,要坚持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个人和企业权利过度扩张,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下面,我从两方面介绍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学习贯彻这一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一方面,近年来高额赔偿案件越来越多,至少有如下原因:首先,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落实党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应然要求。《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全面建立并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近年来,民法典和知识产权专门法均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并提高了法定赔偿数额。高额判赔是积极落实政策和严格执行法律的必然结果。其次,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适应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当前市场上侵权行为仍易发多发等因素的规律使然。再次,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也是我国经济科技长足发展和市场规模扩张、企业成长壮大、市场竞争加剧等的直观反映。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企业核心资产和市场竞争利器,其市场价值越来越大,侵权行为危害程度也随之增大。近年来,法庭受理案件越来越聚焦“高精尖”技术领域,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数量和占比逐年攀升,高额赔偿案件数量和赔偿金额随之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其中,技术秘密高额赔偿案件占比较高;但专利高额赔偿案件也屡见不鲜,赔偿额过1亿元的也有3件,超1000万元的至少有33件。仅2025年,法庭就在30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共计11.3亿元,案均约3800万元;在32案中确定1000万以上高额赔偿,共计25.4亿元,案均近8000万元。这些高额赔偿案件,与知识产权所蕴含的创新程度和价值贡献相适应,与我国产业创新和市场竞争状况相符合,也与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对应。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既具有财产属性,又具有公共政策属性;既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要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既要保护既有的创新,又要为未来创新留下空间。因此,严格保护和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保护“一枚硬币”的两面。严格保护是前提和基础,利益平衡是目标和结果。总体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当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基调和中心任务,是主导和主要方面。当然,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人民法院也始终高度关注利益平衡。一是实事求是确定赔偿。在对创新程度高、侵权危害大的情形加大赔偿力度的同时,对创新程度一般、侵权情节轻微的情形,适当从低判赔。相对于千万元以上的高额赔偿案件,目前多数案件赔偿额仍在百万元以下。二是加大对批量维权诉讼牟利案件的治理。这两年来涉及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批量维权诉讼大幅下降。三是对滥用权利等非诚信行为依法不予保护。刚才介绍过,法庭成立以来,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司法处罚13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17件,认定构成虚假诉讼1件、恶意诉讼8件。这些均是把握严格保护与利益平衡关系的重要举措。

今后,法庭将在坚持依法保护、严格保护、高效保护的基础上,更好地妥善处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保护权利与促进创新的动态平衡、公正合理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协调平衡,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和市场竞争活力,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问: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请问法庭在这些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准备采取哪些举措?

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党中央长期关注并着力推动的战略部署。当前“内卷式”竞争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一大突出问题。“内卷式”竞争成因复杂,从知识产权司法角度来看,至少有三个因素值得重点关注:一是垄断行为滋生“内卷”;二是创新不足助长“内卷”;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剧“内卷”。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立足激励科技创新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两大职能,在整治“内卷式”竞争方面,主要做了如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竞争规则和案例供给,明确市场行为边界。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作出系统性规定,为竞争行为划定司法“红绿灯”界限。2021年以来,发布涉及垄断和技术秘密侵权等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34件,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25件,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二是加大司法反垄断力度,严格规制垄断行为。建庭以来,法庭在66案中认定构成垄断,其中,2025年有15件。

三是加强创新保护,促进提升竞争水平。依法积极适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有效打击专利侵权等行为,促进市场竞争从低质低价竞争向高质量竞争和创新竞争转变。

四是聚焦治理恶性竞争循环,严格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打击以窃取、利诱、胁迫、有计划有组织“挖人”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技术秘密、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着力阻断由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向下竞争”的恶性循环,划出公平竞争底线。

五是强化实质解纷,引导行业开放有序良性竞争。加大实质解纷力度,2025年妥善处理一批社会广泛关注的涉平台、新能源、医药等行业领军企业诉讼案件,引导企业以合作促发展、以创新促竞争,走出恶性竞争泥潭,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下一步,法庭将进一步探索深化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司法路径:

第一,持续强化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严格依法规制头部企业掠夺性定价和其他排他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防止“赢家通吃”挤压中小企业利润空间;重点规制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典型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恢复良性竞争生态;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加大对关键前沿领域科技创新和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提升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第二,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推进指导性案例发布和推送更多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结合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和粮食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引。

第三,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有机衔接。依法受理和裁判反垄断执法后继民事诉讼,同时积极将民事诉讼中发现的垄断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反垄断执法机构,形成有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执法司法合力。

问:请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案件司法调解率如此之高的原因是什么?有哪些特色做法?

答:如刚才所介绍,法庭成立以来审结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二审实体案件13263件,调解和经调解撤诉处理4997件,调撤率37.7%,远高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全国民事二审案件。初步分析,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有制度优势。法庭依法对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同时结合民事侵权和行政无效程序交叉并行、关联纠纷易发多发的特点,有利于实现多案协同、联动解纷。

二是有理念指引。法庭切实贯彻“能调尽调”“当判则判”的审判理念,坚持将调解和解作为解纷的优选途径和首选方式,秉持合作共赢理念和系统思维,着力于一揽子实质性解纷,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三是有机制保障。积极依靠代表委员、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等多种力量,推进诉讼案件和关联纠纷的调解和解。

在上述制度保障和理念指引下,我们以调解机制和方法创新促推矛盾纠纷解决,形成了刚才介绍的一些特色做法:如建立代表委员协助调解、重大案件院庭长包案调解等工作机制;运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以保促调”;运用技术调查、技术鉴定等手段“以审促调”;开展巡回审判、现场勘验“以巡促调”;发挥首案示范引导作用“以判促调”;统筹案件审执一体工作“以判促执,以执促和”;根据权属、侵权、合同、涉特殊主体类型案件特点,因案施策劝和促调。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调解工作指引》,本着有利于实质化解纠纷、有利于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有利于双赢多赢共赢的目标,有机结合调判方式,持续用创新的方法解决技术创新和运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贡献司法力量。

问:在涉外纠纷中,法庭是如何引导外方当事人认同调判结合这一“东方经验”的?

答:法庭扎实开展涉外知识产权审判,7年来受理当事人涉外案件2546件,约占法庭全部案件的十分之一,其中,调解和解案件不断增多,同样约占法庭全部调撤案件的十分之一。中外当事人能够认同法庭调解工作,得益于我们七年来持之以恒的努力。

一是注重平等保护,赢得当事人信任。发挥我国涉外审判公平公正、便捷高效、善意文明、人文关怀优势,持续把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办成促合作、扩开放、稳预期、增信心的导向性案例,着力打造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法庭公正勤勉、“如我在诉”的工作作风也给外方当事人留下了深刻诉讼体验,赢得了跨国创新者的信任和尊重,普遍愿意认真考虑法官提出的调解和解方案。

二是注重统筹协调,引导一揽子解纷。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发挥法官积极性和主导作用,引导当事人超越单一案件争议,立足全球视野,从全面实质解纷实现合作共赢的角度看问题,谋求整体性、根本性的解决方案。

三是注重多元参与,促进高效解纷。发挥“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作用,加大委托调解的适用,引导当事人共同委托国际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第三方调解,同时加强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衔接联动,努力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时间。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知识产权法治领域国际合作,更好推动知识产权解纷资源整合和效用发挥,多渠道传播调判结合这一“东方经验”,为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解决贡献中国智慧。

问: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直接影响创新主体的权益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能否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这类案件的变化趋势及有关审判理念?

答: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承担者,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二审案件,有关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案件审理。法庭依法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监督支持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强化司法裁判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导向作用,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服务保障。七年来,法庭共受理各类授权确权行政案件6543件、审结5757件,其中99%以上为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在2023年法庭受案范围微调之后,授权确权案件在总体案件中的占比明显提升,从2023年之前占法庭各类实体案件25%左右上升到2025年近60%。

七年来法庭受理的专利授权确权案件有以下主要特点和基本态势:一是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且发明专利占比较高。年均增长31.8%,前期增长较快,随着基数增大,增长幅度有所趋缓;所涉专利类型以发明为主,占比超过50%。二是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明显上升。占比由此前不到四分之一稳步增长至三分之一左右。三是涉外案件持续增长。占比接近20%,其中发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占比近30%,关联国内外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四是上诉率有所下降但仍在高位运行。七年整体上诉率46.6%,与法庭成立前基本持平,但略低于一般行政案件的上诉率。五是二审改判率相对稳定。整体改判率6.6%;被诉行政决定被生效裁判撤销的比例也相对稳定,年均约7%,均与法庭成立前基本持平。

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创新成果法律保护的重要源头,法庭在案件审理中始终注意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依法保护。既通过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又在尊重行政机关对于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的判断和裁量的基础上,通过对授权确权实质条件的终局审理,依法确定与创新贡献相匹配的保护范围,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二是坚持统筹协调。综合考虑平衡专利权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调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的关系,确保专利制度发挥激励创新、促进运用的整体效能。三是坚持平等对待。无论是国内主体还是外国主体、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单位还是个人,在适用审查标准和程序处理上一视同仁,营造公平、非歧视的创新环境。四是坚持诚信有序。对伪造或编撰数据、将他人商业秘密申请专利等行为坚决说“不”,针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师“自我代理”等行为积极移送违法线索,有力惩治不诚信行为。

下一步,法庭将根据“十五五”时期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战略需求,进一步提高专利等授权确权案件审理质效,强化司法裁判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导向作用,加大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为营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作出更积极的努力。

问:“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技术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活力、获得长远发展至关重要。请问法庭在加强技术秘密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还有哪些打算?

答: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载体,更是国家创新体系和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构成。法庭成立7年来,始终高度重视技术秘密司法保护工作,共受理技术秘密实体案件343件。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坚持依法保护,彰显严格保护理念。一是用足用好证据规则,全方位打击侵权行为。“蜜胺”案、“新能源汽车底盘”案先后入选2023年度和2024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的“香兰素”案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整体评价,推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二是坚决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权人形成有力震慑。2024年审结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案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6.4亿元,最近审结的“玻璃机”案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赔3.82亿元。

第二,坚持规则引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一是创新裁判方式,强化裁判执行力度。积极探索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及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确保裁判得到自动履行和全面落实。二是厘清侵权责任,全链条打击侵权行为。“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案对侵权行为进行溯源式的打击,确定员工隐名设立公司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判赔1.66亿元。

第三,坚持利益平衡,努力推动实质解纷。“尼龙原料工艺”案促使中外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并促进后续合作,在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同时,彻底化解众多企业面临的停产和赔偿风险。“氯乙酸工艺”案在一次性和解全部在诉案件的同时,通过达成多项技术许可,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下一步,法庭将重点从以下三方面持续发力,加强科技创新主体的技术秘密司法保护:一是全面总结技术秘密案件审判经验,切实加强对全国法院的审判指导;二是继续审理好重大、复杂的技术秘密上诉案件,切实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三是积极建言献策,切实推动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健全和机制完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编辑: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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