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齐静作关于《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根据说明,条例草案共九章,涉及规划和设施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服务以及支持保障和产业促进等方面,其中明确了开展养老服务享受的税收、水电气热等优惠政策;并规定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综合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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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刚需强烈
养老服务事关百姓福祉和社会和谐稳定,是重要的民生保障事项。制定养老服务条例是总结固化北京市养老工作经验,加强养老服务法制保障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北京市将“老有所养”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持续推进。2015年率先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对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的供给保障作出规定。截至2025年底,北京市有养老机构620家、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155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1545个、老年助餐点2950个、类养老床位10.9万张。
据了解,截至2024年底,本市常住老年人514万人,首次突破500万人大关。60岁及以上户籍人口447.5万人,其中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66.1万人、失能老年人41.33万人,高龄、失能老年人总量快速上升,养老服务的刚性需求较为强烈。老年人口数量和结构的深刻变化让相关工作面临一系列新挑战与新问题。
涉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等
条例草案明确,本市养老服务对象的范围覆盖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老年人,并对老年人的具体类型做了列举;规定了养老服务的类型、提供主体、服务内容,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对养老服务的支撑,对政府制定并动态调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衔接做出规定;明确了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和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建设要求等。
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居家养老发挥基础作用、社区养老服务为其提供嵌入式支持的功能定位,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规定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的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标准和运营规范。明确养老助餐、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技能培训、探访关爱的服务内容和支持政策。
在机构养老服务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要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发挥养老机构专业作用,鼓励养老机构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定养老机构的具体类型,并进一步细化不同类型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规范。明确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制定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完善推出安置措施,强化养老机构在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主体责任。
在医养结合服务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医办养、养办医、医养协议合作、医联体建设等医养结合的具体形式及规范要求,支持发展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机构。明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支持范围。
整合各级各类养老服务资源
条例草案也明确了支持保障和产业促进的相关内容。其中包括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支持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
条例草案还对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开展养老服务的支持政策作出规定。具体来看,北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闲置的非住宅房产可以用于养老服务;实行委托运营的,按照稳定经营预期确定租期;运营方有较大投入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同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参与养老服务完善分类考核评价机制。
此外,针对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目标,条例草案还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整合各级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建设全市统一的综合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并加强宣传推广,为老年人及其家庭、养老服务市场主体等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事务办理等服务。
北京商报记者 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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