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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以下简称“统编教材”),全面总结人民法院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人民法院报》即日起开设专栏“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实务精选”,通过连载方式,摘编统编教材各分册中的典型实务问题与经验解析,帮助广大法官和司法工作者在学习中思考、在实践中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连载过程中,我们诚挚欢迎专家学者及地方法院积极提供统编教材研读心得,分享真知灼见,形成多维度、互动式的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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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组织编写
(全14种21册)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实务精选(1)
1.如何处理交叉执行案件的案件移送和执行措施衔接?
交叉执行可能涉及执行案件管辖的变更和执行案件的交接,需要对案件如何移送、执行款物如何处理、新立执行案件执行到位金额如何确定、执行期限如何计算、执行措施是否需要重复采取等作出规定。同时,还需要做好执行措施衔接工作,避免案件交接过程中脱封、脱保等情况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现有规定和执行实践,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原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指令、提级执行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案卷材料及案件执行情况说明移送受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法院,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案件在相关法院立案后以销案方式结案。原执行法院移送案件前有未处置款物的,应当将未处置款物一并移交受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法院。受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作为首次执行案件执行。新立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未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执行期限重新计算。同时规定,原执行法院已经依法完成的送达、查封、评估等工作,受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法院根据执行案件情况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第7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8条的规定,明确执行案件移送前,相关查控措施距期限届满不足三十日的,应当由原执行法院办理续行查控措施,并在办理完成后移送案件。同时规定,原执行法院收到指令或者提级执行决定,应当停止执行。确需采取紧急执行措施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批准。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防止执行法院在执行案件决定交叉执行后,出现“抢执行”的情况。案件指令或者提级执行后,原执行法院已采取的查控等执行措施自动转为现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期限连续计算,现执行法院无须重新制作裁定书。受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办理续行查控等手续。
——摘编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执行案件办理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版
2.当事人能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交叉执行决定提出执行异议?
目前主流观点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均明确,人民法院作出的交叉执行决定属于法院内部监督管理行为,不属于可提出执行异议的范畴。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吴某平、山东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复22号]中指出:“指定执行作为上级法院对本辖区内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行为,不属于具体执行措施或具体执行行为。因此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可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的范围。”
需说明的是,当事人不能对交叉执行决定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该行为不受监督。上级法院若发现交叉执行无必要,或应当交叉执行而未交叉执行的,可通过执行监督方式,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与协调。
——摘编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执行案件办理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版
3.案件交叉执行后,当事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应如何处理?
案件交叉执行后,当事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原则上由提出异议时正在办理案件的执行法院统一处理,核心依据为执行实施权转移后,执行审查权一并转移的规则,具体分两种情形:一是案件交叉执行后,当事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或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一般由现执行法院审查处理;二是案件交叉执行前,原执行法院已受理执行行为异议但尚未审结的,一般应当移送现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摘编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执行案件办理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版
来源:人民法院报·4版
责任编辑:姚瀚
新媒体编辑:王誉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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