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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十五五”,上海如何为全国经济大局挑大梁、作贡献?关键不仅在于经济“吨位”,更在于发展“身位”。这意味着,上海必须在规则制定、标准引领等方面展现更大作为。
今天下午,一场特殊的“国沪联动”立法征询会在陆家嘴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处室负责人通过视频“云端”参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联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浦东新区工商业联合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意见征询,围绕施行20余年来首次大规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听取各方意见。来自监管机构、银行、金融科技企业、高校等领域的代表齐聚一堂,共同探讨修法重点。
与会者认为,此次修法并非小修小补,而是系统升级。《修订草案》从现行的52条扩充至80条,内容务实、针对性强,尤其在扩大监管范围、加大处罚力度、明确股东权责等方面作出重要完善。
从“盯机构”到“管链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入股意味着融资便利。纵观海内外银行风险事件,不乏一些“问题股东”违规入股或控制金融机构,最终“掏空”银行。
“部分上市企业通过实际控制银行化债。”浦东新区人大代表、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章煦春认为,《修订草案》把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释放出强化穿透审查的信号。
上海章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国垒表示,监管思路正从“盯机构”转向“管链条”,将风险源头与传导链条整体纳入治理框架。草案不仅明确将汽车金融、消费金融等新兴机构纳入监管,也首次覆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规定了违规内容和具体罚则,与时俱进。”有与会代表认为,新技术迭代,导致金融风险形态发生了新变化。比如近期,有市民投诉4S店把融资租赁包装成车贷,导致消费者稀里糊涂“被套牢”。一旦这些机构在法理上被纳入监管,执法者未来便能有法可依。
高国垒指出,虽然草案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新增为监管对象,但没有明确定义,容易在执法实践中扩大监管范围,对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产生负面冲击。现实中,银行业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主体多样、与银行合作形式多元。比如,向银行业出售软硬件产品的信息科技机构,就不应列入银监法监管范围。他认为,仅信息科技外包机构相关行为属于金融相关业务范畴,应按照行为监管原则纳入银监法监管范围。他建议法律进一步明确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义,厘清监管边界。
从“传统监管”到“实时预警”
随着大数据、大模型等技术应用,银行可通过客户画像优化风控,但信息收集也带来数据安全挑战。如何防止第三方技术平台滥用数据?
“《修订草案》完善了数据安全监管的实施路径,”上海晓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程敏认为,《修订草案》对第三方机构的数据安全提出严格要求,为银行业务与客户信息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她同时指出,不同企业在数据安全建设的基础、投入、技术上存在差异,若缺乏科学的实施指引与过渡安排,可能影响部分企业合规落地的效率。
程敏建议,监管应结合行为性质、过错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在监管方式方面,可借助“非现场监管”,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智能风险分析平台,实现实时、穿透式监管。
高国垒也认为,传统定期报送模式存在时滞,难以实时监测异常资金流动。多位代表建议,由监管机构牵头,与行业共同制定API接口、数据格式、安全技术等方面标准,通过标准化降低银行与科技平台间的对接成本与风险。
高国垒建议,可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建立“金融牌照分级+业务沙盒”的动态许可体系、构建“算法准入”的新型许可维度、创建“数据主权穿透”的新型监管工具等。比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监管沙盒2.0”已要求试点机构开放应用程序接口;美国货币监理署正推进“银行监管数据现代化”项目,计划今年实现大型银行实时数据抓取。
大数据应用也能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有银行从业者建议,针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用途灵活的特点,可依托金融科技的资金流向追溯能力,建立更灵活的监管机制。例如,明确界定“违规变更贷款用途”,仅对“恶意将资金挪用至禁止领域”的行为追责,从而兼顾风险防控与融资便利。
原标题:《国沪联动,助力银监法“系统升级”》
栏目主编:祝越 文字编辑:占悦
来源:作者:文汇报 王嘉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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