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韩银山、雷迁”同志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公示
关于确认“韩银山、雷迁”同志为
见义勇为行为的公示
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经中宁县公安局联合多部门调查核实及中宁县人民政府2026年第1次专题会议研究,确认韩银山、雷迁救人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现将韩银山、雷迁主要事迹及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一、
主要事迹
韩银山,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系中卫市七彩阳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雷迁,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系银川市夏都装饰有限公司员工。2025年6月22日19时,在中宁县宁安北街与滨河南路交叉路口黄河边,雷迁突然听到岸边传来落水呼救声,发现有两名女子落水情况危急。雷迁立即跑到路边车上取出拖车绳并让家人拨打110、120急救电话,并将附近问路群众韩银山叫到事发地。由于当日黄河水湍急,两人简单商量后由韩银山下水施救,雷迁在岸边用拖车绳绑在韩银山腰间,防止韩银山被河水卷入黄河。韩银山不顾自身安危,纵身跳入水中,并在雷迁的协助下,成功将一名落水女子救到岸上。韩银山与雷迁对其立即进行心肺复苏和控水操作,直至公安、消防、医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救治。
二、
公示事项
经过多方调查取证,韩银山、雷迁见义勇为行为属实,且与落水女子无亲属关系,属于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人员。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符合“见义勇为行为”认定标准。
三、
公示期限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6年1月23日至2026年1月29日。
四、
反映方式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对象及其事迹有异议,或发现存在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情形,可来电、来信或来访中宁县公安局实事求是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署实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
联系电话:0955-5033952
通讯地址:中宁县公安局
邮政编码:755100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我们将认真核查,如举报内容属实,不符合确认情形的,将按规定不予确认。
特此公示。
中宁县公安局
2026年1月22日
来源:中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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