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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2亿元,管道运输“价格帽”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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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核定跨省成品油管道运输最高准许收入的通知》,正式核定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首个监管周期跨省成品油管道运输年度平均最高准许收入为99.02亿元。

据悉,此次最高准许收入的核定,严格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703号)相关规定执行,核心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核定原则。这一原则明确,最高准许收入主要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三部分构成,同时设置最低负荷率要求,若管道实际负荷率低于该要求,将相应扣减最高准许收入,确保管道运输效率与收益合理性相匹配。其中,准许收益率综合考量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行业发展需求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多重因素确定,最低负荷率则结合实际负荷情况、管道公平开放程度、其他运输方式替代水平等制定。


通知明确了价格协商与调整规则:国家管网集团需在不超过核定最高准许收入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跨省成品油管道运输具体价格。协商过程中需遵循两大原则,一是对于可被其他运输方式替代的管道运输服务,其价格不得高于替代运输方式价格;二是对于无法被替代的管道运输服务,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地区或邻近地区铁路运输价格。同时,国家管网集团可根据核定的最高准许收入,结合实际情况与用户适时协商调整运输价格,每年最多调整一次,且需与原有价格水平妥善衔接;若首次调整时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同或相近路径其他成品油运输方式中的最低价格确定管道运输价格。

此外,此次核定的最高准许收入实行3年一个监管周期的管理模式。每个监管周期开始前,将对上一监管周期内(不含新投产管道产生的收入)年度平均管道运输收入超出最高准许收入的部分进行清算,并在核定下一周期最高准许收入时予以扣减,形成“核定—执行—清算—调整”的闭环监管机制。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跨省成品油管道运输最高准许收入,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市场体系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此举将进一步完善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实行弹性监管模式,既能够保障国家管网集团合理收益、推动成品油管道网络健康发展,也能规范管道运输价格行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同时有助于充分发挥成品油管道运输的竞争优势,促进管道公平开放、提高运输效率,为成品油稳定供应提供坚实保障,助力石油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此次通知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省内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目前,国家管网集团已着手梳理相关管道运营情况,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有序推进价格协商、公示及执行等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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