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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以交叉执行为牵引,有效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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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首场新闻发布会,主题是“人民法院以交叉执行为牵引 有效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富博、毛立华、邵长茂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问:根据最新通报,交叉执行改革两年以来,全国法院已累计交叉执行案件近50万件,并取得显著成效。在如此大规模的实践中,能否介绍一下当前交叉执行主要集中在哪些案件?如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交叉执行,一般如何处理?

答:推进交叉执行两年来,正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审执分离改革的关键阶段,在交叉执行的引领下,各级法院“以点促面”,持续激发执行生产力,一大批案件得以化解。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类:一是涉及复杂利益关系或地方性因素的“骨头案”“钉子案”。特别是对那些长期未结、矛盾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人民群众关心的信访案件,交叉执行能够注入新的执行力量与思路,打破固有僵局。二是系列关联案件或涉众型执行案件。对于同一债务人在多地涉诉、存在多重查封、轮候查封或需要统一协调分配的执行系列案,通过指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统一执行,可以避免程序冲突,减少诉累,提高清偿效率,公平保护各方债权人权益。三是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风险或迹象的案件。各类“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会导致执行工作受阻,长期无实质进展,通过提级或指令异地法院执行,可以有效破除干扰,推进案件执行。四是单一法院自身力量难以有效处置的案件。需要大规模跨区域协调、涉及专业领域处置(如大型不动产、特殊动产、股权),或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手段极其隐蔽的案件,可以采用协同执行模式,由上级法院协调,多家法院联合攻坚。

关于您提到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交叉执行的处理问题,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必要性、便利性、规范性原则进行审查,认为案件符合交叉执行条件的,可以作出交叉执行决定,采取相应方式推进案件执行。

总的来说,交叉执行不是最终目的,其根本是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攻坚积案难案,从而进一步倒逼执行生态改善,有效解决执行难。交叉执行也是推动执行改革和真正意义上的“审执分离”。下一步,我们还会继续推动更大力度的交叉执行,最大限度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定分止争、防范风险、调解利益、稳定预期的重要作用。谢谢。

问:2025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将如何贯彻落实中央部署,推动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

答:执行与破产具有天然的制度关联,都是债权实现的法定程序,区别在于执行程序侧重于实现个别债权人的债权,而破产程序旨在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概括性清理和分配,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实践中,一些执行案件面临的是无财产、无账册、无人员的僵尸企业,它们既挤占司法资源,更浪费市场资源。对上述僵尸企业,尤其是多次被裁定终本的企业,人民法院应优先通过破产程序对企业财产再次全面检索调查后迅速予以出清,释放被查封冻结的要素资源。但对于一些仍在生产经营,有发展前景的危困企业,执行法官应主动甄别被执行企业挽救价值,强化“早移送、早救治”,避免在单个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置其核心资产,导致其丧失重整挽救的可能。本次发布的案例一,某民营上市集团公司资金周转遇到问题,涉及400余件执行积案,随时面临退市风险,但深圳中院发现,该企业具备较高的品牌价值,有机会通过破产重整制度重新获得生机,于是及时启动执破衔接机制,裁定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为拯救企业开辟了快速通道。重整计划通过后,又联动各地法院破解资产查封、账户冻结等跨域执行梗阻,为重整计划实施扫清障碍,助力企业“摘星脱帽”,脱困重生。这是推动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的生动实践。

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此项工作,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一是加强政策规范引领。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下发执破衔接指导意见,把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执行与破产在理念、资源、机制上全方位衔接,做实以执行助破产、以破产促执行,释放执行和破产制度叠加效能,统筹推进“出清”和“重整”,统筹保障“个别债权”和“公平受偿”。二是健全执破衔接工作机制。针对破产程序中“财产调查难、处置难”问题,授权在破产程序中运用执行措施和手段,例如网络执行查控、执行部门协助解封、办理破产财产不动产腾退,充分运用信息化建设成果,依托“一张网”系统,建立执行与破产的信息共享机制等,改变破产案件办理措施不多、手段偏软、强制性不足等问题。三是深化府院联动机制。推动将“执破衔接”工作纳入地方综合治理大局,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府院联动会议机制,统筹解决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安置、税费减免、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等难题。推动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数据互联互通。

问:近几年,人民法院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被执行财产发现、查控工作,可否简要介绍下情况?这次发布案例,有的涉及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情形,法院通过加大财产查控力度,追究了拒执罪,请问在打击拒执方面有什么举措,还有哪些情形可能构成拒执犯罪?

答:有效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行为,实现对主要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以来,针对新型财产形式日趋多样,利用虚拟财产或跨境资产规避执行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与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10余家有关单位,推动“查人找物”取得17项新突破,失信联合惩戒取得36项新进展,不断加强被执行财产的发现、查控工作。与此同时,全国法院“一张网”系统上线,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持续升级,实现制度完善与技术赋能双提升。执行工作“工具箱”不断充实,为及时发现隐匿、转移财产线索,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提供了保障。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对抗法院强制执行,侵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系列措施,完善办理案件机制,依法加大惩治力度,促推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一是完善法律制度体系。2024年10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对裁判生效之前转移、隐藏财产,恶意减损责任财产,采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手段妨害执行、拒不执行等行为的打击。二是加强协作配合机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三是公布典型案例。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既统一拒执罪法律适用标准,又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实现“惩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良好效果。

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在法律、立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构成拒执罪情形,特别是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的十种“情节严重”、五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除了本次发布案例中有的一方面虚假和解、另一方面转移财产抗拒执行;有的借亲属身份办银行卡绑微信、通过近亲属身份隐匿收入,违反限消令,更恶劣的还将高消费行为通过微信向申请人挑衅等。还包括不如实报告财产、虚假离婚隐匿财产等各类逃避、抗拒执行的恶劣行为。例如,有的案件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将抵押设备拆除变卖,隐匿转移财产,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又如,在判决后、执行立案前,以虚假离婚方式转移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逃避执行。再如,公司拖欠职工工资,为逃避执行,弃用已被查封的对公账户,以其他方式收取并隐匿财产。这些都形成了相关案例,人民法院通过加大被执行人财产发现、查控力度,精准戳穿其“无履行能力”的表象,依法追究了相应刑事责任。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涉民生案件执行中,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快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加大追究拒执罪力度,严厉打击拒执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谢谢您的提问。

问:我们注意到,失信名单人数在2024年和2025年连续下降,请问原因是什么?是否意味着执行工作的强制力有所弱化?

答: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举措。2025年,失信名单人数在2024年首次下降的基础上再次下降,这是一个积极的、期待中的变化,是人民法院运用法治思维和系统观念推进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近年来,人民法院严格区分“拒不履行”的失信与“无力履行”的“失能”,分类施策,综合施治,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做实源头治理,通过立审执联动,强化诉前和诉中保全,督促更多的债务人在执行前主动履行债务,从源头上减少失信行为。二是严把名单入口,坚持依法惩戒,严防泛化和滥用,严查仅为了提高执行强制性和威慑力,将“无力履行”的失能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违规行为,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纾困和松绑。2025年,执行案件量同比增长15.43%,新纳入名单人数逆势减少11.7万人次。三是畅通名单出口,对纳入名单后主动履行债务、积极纠正失信行为的债务人给予正向激励,把相关信息第一时间推送给有关部门,进行信用修复,失信名单实现“惩戒-履行-修复”的良性循环,让积极改过的债务人有机会重新发展。四是推进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将失信行为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遵循“过”“惩”相当的原则,给予一时困难但有意愿、也有潜力偿债的债务人惩戒宽限期,或者如同这次发布的案例八一样暂停失信惩戒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给债务人一次脱离困境、渡过难关的机会。在这个案例中,债务人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工程款,依法本可以直接强制处置房产,但这种处理方式会导致被执行企业破产,职工失业,购房人利益受损等一系列后果。通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申请执行人同意为债务人修复信用,贷款融资偿债。办案人员以发展的眼光对待困境企业,用执行措施上的“缓”换债务人经营发展上的“进”,和债权人的“得”,把双输变双赢。

可见,失信名单人数下降,不是减少了执行的强制性,而是提高了惩戒的精准度,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治理的科学性。必须看到,当前,被执行人有钱不还,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问题客观存在、仍然突出。借这个机会也申明一点,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社会治理的支点,人民法院把诚信作为执行工作的标尺,严厉打击失信行为的鲜明立场没有变也不会变,严惩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态势不会减弱只会增强。失信惩戒分级分类、精准施策,就是要把最严厉的惩戒措施聚焦到严重的规避、逃避、抗拒执行行为上来。

总之,执行工作一头连着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兑现胜诉权益的殷切期盼,一头连着法律权威、营商环境、社会治理的大局。衡量执行工作的标准,不是看失信名单上有多少名字,而是有多少真金白银装进胜诉当事人的口袋,有多少债务人东山再起,重获了发展机会,有没有涵养出履约践诺、重信守诺的文明风尚。人民法院将恪守“诚信守法受激励、失信违法必严惩、一时困难给予支持”的司法态度,让执行既有力度也有温度,促进形成“自动履行”成为首选,“信用修复”路径畅通,强制执行作为“最后手段”的良好法治生态。谢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编辑: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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