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相悖,何者效力优先?

0
分享至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相悖,何者效力优先?

作者:唐青林 李舒 王盼(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但设立协议并非随着公司设立完成就自动终止,而是可能在公司成立章程施行之后仍继续有效。那么,如果设立协议中条款与章程条款出现了冲突,发起人还能否依据发起协议主张另一方履行相应义务呢?本文在此通过一则经典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

发起人协议属于公司设立人之间的内部协议,只约束发起人,且发起人协议只有在不与公司章程相悖的情况下,其效力才不被公司章程的效力所取代。因此在章程和发起人协议约定的认缴出资不一致但股东已经按照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场合,其他发起人无权再依据发起人协议诉请该股东依据协议补足出资。

案情简介

一、2010年10月8日,朱某爱、张某岗、姜某明为成立金东酒店签订《发起人协议书》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朱某爱出资400万元、张某岗出资50万元、姜某明出资50万元。

二、2010年11月5日,金东酒店注册成立,其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朱某爱出资80万元、张某岗出资10万元、姜某明出资10万元。

三、2010年10月29日,张某岗向金东酒店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汇入10万元用于注册验资。

四、后金东酒店向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请求张某岗依据《发起人协议书》缴足剩余40万元出资款。

五、一审法院认为,发起人协议在公司章程形成之后对各股东具有约束力,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约定的股东出资额高于章程规定,但二者并不冲突,应为有效。故一审判决张某岗依约向金东酒店缴足40万元出资。

六、张某岗不服,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烟台中院认为,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的依据应为公司章程,故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金东酒店的诉讼请求。

七、金东酒店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高院认为在发起人协议与章程规定冲突的情况下,发起人协议的效力被章程取代,故金东酒店无权再依据发起人协议要求张某岗缴纳出资,因此裁定驳回金东酒店的再审申请。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在类似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笔者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相关司法判例总结实务中的要点如下:

1.发起人应当注意设立协议与章程内容的衔接性。对于章程已有规定的公司治理、发红、表决等事项,发起人协议应当在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再进行特别约定,万不可出现明显冲突、相悖的条款。

2.设立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具有相对性,故原则上仅对合同主体具有约束力,对第三方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发起人依据设立协议具有特殊权利的,应当尤为关注公司成立之后股权转让、增减资等会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事项,因为一旦其他发起人退出公司,可能导致该发起人的合同权利落空,其亦难以向新加入的股东主张履行设立协议。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四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院判决

以下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张某岗应否依据发起人协议缴纳出资的详细论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为准,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依据。而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均显示申请人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而张某岗、姜某明股东出资证明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岗、姜某明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此外,发起人协议属于公司设立人之间的内部协议,申请人作为公司并非协议的相对方,且发起人协议只有在不与公司章程相悖的情况下,其效力才不被公司章程的效力所取代,本案中发起人协议中约定的注册资本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明显不一致,因此,申请人主张依据发起人协议约定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及相应的出资额,诉请被申请人补缴出资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来源

烟台金东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某岗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2734号】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笔者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设立协议具有合同相对性,只约束发起人,对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不具有约束力。

案例1:甘洛县建筑建材开发公司与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甘洛县工棚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077号】

公司设立协议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公司设立过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调整的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设立协议明显区别于公司章程的是,公司章程所调整的所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论制定公司章程的原始股东还是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新股东,都要受章程的约束,而公司设立协议具有合同相对性,只约束发起人。

(二)公司成立之后应当根据章程规定来允许,股东不能以公司董事会召集程序违反发起人协议约定为由主张撤销相应决议。

案例2:天颐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方国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0329号】

关于《合作协议》与《章程》效力问题。本院认为,《合作协议》系双方之间在成立北方公司之前的协商结果,在北方公司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注册成立后,双方确认了《章程》的内容,并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备案。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北方公司的运行应按照《章程》的规定来进行,天颐公司上诉主张《董事会决议1》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应予撤销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3910169772



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编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唐青林 创始合伙人、律师

手机(微信):13910169772

邮箱:lawyer3721@163.com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281文章数 4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洞天福地 花海毕节 山水馈赠里的“诗与远方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