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各州(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和《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467号)等文件要求,为实施好2026年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2026年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2026年1月23日
2026年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汽车报废更新
第一条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云南省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且所购新车在云南省内注册登记,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报废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不予补贴。
第二条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微信、支付宝、抖音、云闪付等平台“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填报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需为借记卡且为Ⅰ类账户)、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在补贴受理州(市)〔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州(市)〕提交补贴申请。
第三条 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以开具日期、注销和注册登记日期为准)。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云南省内开具或办理(以主管税务机关、车辆登记机关所在地为准)。
申请人、报废汽车所有人、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申请人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2025年1月8日至该旧车注销登记日期之间无转让登记。
第四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采取“先申请先得、用完即止”的方式实施(以补贴申请首次提交的时间为准)。省商务厅按季度在补贴资金下达后公布可申请补贴数量或金额。
第二章 汽车置换更新
第五条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云南号牌乘用车,并在云南省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且所购新车在云南省内注册登记,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对转让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不予补贴。
第六条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云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具体服务平台及其上线时间另行公布),填报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需为借记卡且为Ⅰ类账户)、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包含该车在2025年1月8日前注册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信息及最近一次转让登记信息的全部内容,包括第1页至第4页等)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置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在补贴受理州(市)〔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州(市)〕提交补贴申请。
第七条 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以开具日期、转让和注册登记日期为准)。
申请人、转让时旧车所有人、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申请人转让的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2025年1月8日至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之间无转让登记。申请人所新购置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云南省内开具或办理(以主管税务机关、车辆登记机关所在地为准)。
第八条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采取“先领取名额、再申报补贴”的方式实施。补贴名额采取发放资格券形式,分期(按日或周)定量投放、先到先得,每期投放名额可动态调整,当期名额在补贴服务平台更新。补贴名额资格券有效期为20日,领取到补贴名额的消费者应在资格券有效期内提交补贴申请(允许消费者先领取补贴名额,在资格券有效期内完成汽车置换更新和提交补贴申请)。
第三章 补贴审核与兑付
第九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审核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行,由州(市)商务局负责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及补贴发放确认。各州(市)商务局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后,会同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及时反馈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报省级兑付资金。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州(市)商务局根据省级反馈名单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确认。
第十条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审核在云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进行,由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受理并进行初审,各州(市)商务局会同本州(市)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复审并通过服务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省商务厅组织服务平台提供机构逐步完善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功能,并按国家统一标准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接,通过数据接口按要求实时全量推送补贴申请发放等相关数据,同时与省级有关部门共享补贴数据。州(市)健全商务、公安、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机制,提高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审核效率。
第十一条 云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借助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连通的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数据,提供报废乘用车回收和注销登记、新购置乘用车注册和转让登记、乘用车旧车转让登记、新能源乘用车车型、新购置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辅助补贴审核机构高效开展补贴申请信息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两者不可重复享受。同一辆旧车或新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在消费者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审核期间,转让的旧车不得转回申请人名下,申请人所购新车应登记在本人名下(即补贴申请审核期间,消费者不得转让参与申领补贴的新车)。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州(市)商务局或补贴审核机构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且信息完整准确的补贴申请,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
申请人应按要求规范上传申请资料,并认真核对信息,确保资料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因资料信息错误或不完整、图像模糊等问题导致无法通过审核。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取消申请人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补贴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应自行登录补贴申请平台及时查询本人的补贴申请受理审核、补贴发放等信息,避免未及时补正有关信息错失补贴。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优化补贴申请审核和兑付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各州(市)商务局定期将通过审核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信息报送省商务厅确定补贴金额。省商务厅及时测算补贴金额,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向省商务厅下达补贴资金。省商务厅向省财政厅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资金安排建议等,一并抄报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为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率,补贴资金拨付由省财政厅及时下达至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组织补贴发放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人应自行通过原申请渠道及补贴发放服务机构等查询补贴发放情况。因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等问题致使补贴发放失败的,由省商务厅组织发放服务机构联系申请人处理并重新发放。2026年10月31日前补贴申请审核通过,但截至2026年12月31日补贴发放失败联系不上申请人或重新发放仍失败的,不再发放补贴;2026年11月1日后补贴申请审核通过,但截至2027年1月31日补贴发放失败联系不上申请人或重新发放仍失败的,不再发放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及省级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实施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等补贴政策。2026年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按月均衡使用,合理把握工作节奏。
第十七条 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结束后,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做好补贴资金清算工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协同,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
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并配合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等部门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检查、审计。省级和州(市)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车辆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以及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第二十条 各州(市)商务局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不得要求将拟转让或报废的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要求消费者在指定企业购买新车。
第二十一条 各州(市)商务局要牵头负责,认真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审核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补贴申请审核。州(市)有关部门要督促汽车销售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通过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或其他手段协助申请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要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严防骗补套补等问题。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州(市)市场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十二条 省级通过“云南省商务厅”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公开全省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及有关信息。省商务厅和各州(市)商务局要设置咨询服务电话并明确服务时间,畅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咨询渠道,建立健全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三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车型。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补贴资金用完活动即止。鼓励各州(市)和各类经营主体同步配套开展优惠活动,提升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变更,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本文有删减)
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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