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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上午,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获悉,《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国家层面尚无针对海上牧场方面的专门立法,《条例》属于填补上位法空白而进行的创制性立法,是全国第一件关于海上牧场的地方性法规。
海上牧场立法,山东先行先试
海上牧场是“蓝色粮仓”的重要内容,是现代农业和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将“支持发展深远海养殖,建设海上牧场”列为年度重点工作内容。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振远在发布会上介绍,山东海上牧场基础较好,在前期海洋牧场试点阶段,围绕绿色发展、深远海养殖、智慧管理等方面先行先试,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71处,占全国38%,打造了具有地方特色的“齐鲁样板”,为现阶段海上牧场建设提供了扎实的基础条件,积累了一系列经验做法。同时,也显现出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比如用地用海保障不足、部门管理职责不清、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等,不同程度制约了海上牧场整体效益和产业发展。
“目前,国家和其他省、市均未出台规范海上牧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山东作为海洋大省,在海上牧场立法方面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制定一部适应当前新形势要求的专门地方性法规,为规范促进山东省海上牧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刘振远说。
破解产业瓶颈促高质量发展
此次出台的《条例》共25条,不分章节,采用“小快灵”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源在发布会上介绍,《条例》对“海上牧场”的定义进行了界定,明确其为集人工鱼礁、近海与深远海养殖、陆基配套、服务保障于一体的区域性新型渔业模式。同时,确立了发展海上牧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产业创新、陆海统筹、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为各项具体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基本遵循。
《条例》强化规划引领与空间保障。规定省级层面编制全省海上牧场发展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港口航道布局等规划相衔接,沿海设区的市可以因地制宜编制本地规划。在用海用地保障方面,明确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并规定海域使用权续期保障和因公共利益收回的补偿机制,稳定经营者的长期预期。
《条例》规范建设运营与产业发展。维护开发利用秩序方面,要求经营者节约集约用海,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明确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确权海域从事采捕等活动,同时保障非排他性的公益用海活动。引导生态健康养殖方面,强调依法养殖,禁止使用违禁投入品和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鼓励发展近海多营养层级立体生态养殖和深远海绿色养殖,并支持开展养殖容量评估,实现科学发展。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方面,鼓励发展休闲渔业,并明确相关部门对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责。支持打造全产业链,培育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条例》注重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推动绿色发展。安全生产责任方面,明确海上牧场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县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要求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航与装备安全方面,规定海上牧场选址应当按规定避开海上交通功能区和通航船舶密集区,依法配备防撞设施设备和专用航标。对海上牧场平台、桁架类网箱等关键装备设施,实行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制度。人员安全保障方面,设定了禁止人员登乘和强制撤离的具体气象海况条件,要求经营者建立人员登离台账,切实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求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上牧场装备设施应当配备环保设施,并对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承担恢复和整治责任。同时,建立海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监测评估制度。
此外,为支持海上牧场发展,《条例》规定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多措并举为海上牧场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包括加强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型海上牧场;鼓励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新险种;加强海上牧场海洋、气象监测,提升气象保障水平。
支持智慧海上牧场建设,深化全产业链提质增效试点
“《条例》既总结提炼了我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综合试点的实践经验,也回应了当前海上牧场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必将为我省海上牧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发布会上,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宋文华说,将细化落实举措,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据介绍,在规划引领方面,主动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学编制全省海上牧场发展规划。在生态保护方面,加强海上牧场海域生态环境监测和渔业资源调查评估,推广多营养层级立体生态增殖养殖模式,规范养殖投入品使用,推动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在产业升级方面,大力支持智慧海上牧场建设,推动水产品精深加工,深化全产业链提质增效试点,培育壮大区域公用品牌,促进渔业三产融合发展,提升海上牧场综合效益。在安全生产方面,压紧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配齐环保与安全设施,严格执行海上平台人员登记、预警、撤离等规定。
《条例》还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渔业渔政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宋文华表示,将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事、海警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推动信息共享,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捕、违规养殖、污染环境等行为。加强沿海市县之间的协调配合,推动跨区域海上牧场一体化管理。积极引导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治理体系。
信息来源: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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