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自《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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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王斯维特兰娜,是一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的国际贸易公司负责人。2024年,民生银行总行高管刘某给我公司介绍一笔从巴西进口白糖的业务,刘某称这单生意有巴西军方和政府保证货源,但是需要在限定时间内准备一系列文件手续,包括开具国际信用证。
由于时间特别紧迫,而我们原本合作的开证公司瑞士某公司启用瑞士银行的开证额度暂时没有,刘某就给我介绍了南方某开证公司,出于对刘某的信任,我就同意了换开证方,由刘某推荐的南方开证公司来作为我们的开证服务公司。并且于2024年10月与这家公司签署了协议。
这家公司并没有开证的资质,而是拿了一份新加坡某私人公司的授权,证明他们是在中国被委托开展此项业务。刘某一再保证没问题,于是我们在2024年10月27日与巴西糖厂签订了采购合同。
2024年11月,我陆续通过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向南方开证公司陆续转出合计852万元整(人民币)。
按照协议应该在2024年12月初开出信用证,而且刘某表示会尽快开出信用证,并保证我们的第一船货会在2024年12月20日装船发出,因为12月25日就是圣诞节了。
但是到了12月22日还没有任何结果,信用证也没有如期发出,货就更不可能集港发货了,由于圣诞节、国外的新年,紧接着中国春节,在多次催问下,刘某承诺2025年2月10日开证,为了沟通便利,他让我和陆某(南方开证公司公司董事长)加了微信,但信用证仍然迟迟未开出。
为了让我安心等待,2025年2月14日,刘某给我发送了巴西糖厂已经将货品集中到了码头仓库的备货视频及照片,在此期间再次承诺信用证于2025年2月20日开出。
由于迟迟开不出信用证,我于2025年2月20日给陆某发出了终止合同的通知,并要求退回852万元开证费,但对方没有回应,在此期间刘某还多次与我探讨其他生意,包括巴西鸡爪进口等等,也是需要开信用证出去,但交易模式基本上和糖贸易相似,交钱开证,我明确表明,第一单的信用证都还没有开出,我不可能再打款去开第二个信用证。
由于一直开不出证,实在是无法拖下去了,我于2025年2月25日-3月1日直接到南方开证公司与陆某沟通,但也没有得到确切的回复。为此我们不间断地催促,并且于3月5日又发送了终止合同退款函,但也没有得到回复。
2025年5月23日中午,刘某告诉我,信用证开出了,并且让我赶紧看群里的消息。我看到了所谓的信用证,但经银行专业人士验证,实为无法律效力的银行间沟通报文(SWIFT MT799格式),且存在金额巨大(七千万欧元)、无底层合同等重大疑点。这时我就让他们给个说法,但是解释都很苍白,并且我也接到巴西糖厂给我发送的邮件,因为我们的信用证迟迟没有开出,而解除了合同。
到了7月还没有给我正面回答,7月30日我和刘某见面,他告诉我都是我自己做的决定,和他没什么关系,并且提醒我不要威胁他,我都有些晕,我只是问他事情怎么解决,现在见完面以后,他居然将我从微信群里踢出,拒绝再联系。
我意识到被诈骗了,于2025年10月14日向石景山公安分局报案,要求按照诈骗罪立案侦查,追回我被骗的852万元。石景山分局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于2025年12月12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京公石不立字[2025]50258)。
我不服,依法于2025年12月18日向石景山分局递交《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不予立案通知书》,立案侦查,目前,石景山分局正在审查过程中,尚未出具结论。
我认为,该《不予立案通知书》未能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与普通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未能全面把握本案中贯穿始终的欺诈故意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质。本案并非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而是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精心设计的骗局,是一起有预谋、有组织,利用国际贸易流程复杂性为掩护,非法占有我巨额资金,犯罪线索清晰、证据链条完整的重大合同诈骗案件。
求各路法学专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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