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孤寡老人宣先生生前用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66万元,因急病去世导致债务逾期。他没有遗嘱也没有继承人,银行追债陷入找不到被告的僵局。为解决问题,银行先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查明情况后,指定宣老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随后银行起诉,要求民政局在管理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贷款,最终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求。
为什么是民政局?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上海还出台了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明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这也是本案的重要依据。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是其承担社会救助、养老抚幼等行政职能在民事领域的自然延伸,具备管理遗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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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的职责是什么?作为遗产管理人,民政局需要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比如本案中,民政局要配合银行处置宣老抵押的房产,用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逾期利息。但民政局的偿还责任仅限遗产范围——如果房产处置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没有其他遗产,民政局不需要再偿还剩余部分;如果有剩余,超出债权的部分由民政局继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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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判决并不是让民政局背锅,而是为了打破债权悬空的僵局。如果没有遗产管理人,银行的合法权益可能无法保障,社会秩序也会受影响。而且,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日常工作经费,按上海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遗产管理中的必要合理支出,比如查询、拍卖等费用,可以从遗产中优先支付,经过法院合理性审查即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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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比如借款人突然去世且无继承人、无遗嘱,债主可以根据借款是否有担保或抵押物,通过合法程序处置抵押物,或诉请遗产管理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根据民法典,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遗产管理人制度就是为了让每一个公民的身后事都有章可循,让债权债务关系得到妥善处理,体现了法律对公平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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