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本是为生活增添保障的“避风港”,可一旦投保、退保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或口头承诺落空,就可能引发纠纷。近期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退保投保操作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看看一份保单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权责之争?
1月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原告许女士、季先生夫妇并未出庭,而是委托代理律师,将合作多年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退保损失、全额退还两份新购保险保费,并确认其中一份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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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纠纷要从2023年11月说起。原告夫妻俩是被告保险公司的老客户。一天,保险公司业务员兰某主动上门,说推出了非常超值的新产品,劝说夫妻二人退掉曾经购买的10份旧保单,用退回的现金价值再加一些钱,购买两款新产品。
就这样,在业务员兰某的游说下,他们退掉十份旧保险,凑上各类款项,购买了两份新保险。一份年缴20万元的终身寿险和一份为儿子投保的重疾险。按照夫妻俩的说法,他们退保的底气,全来自兰某补偿10万退保损失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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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新保单签了,其中一份年交20万的保险合同,兰某却一直压在手里不给。不仅如此,当初承诺的10万补偿也迟迟没有兑现。
拿到合同后原告发现,合同约定签收后15天内可无条件全额退保。他们立刻寄出了解除通知。但保险公司却拒绝退款,理由是:电子合同早在2023年11月6日就已生成并早已过了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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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关键的是另一份重疾险。原告指出,投保时儿子远在南京,业务员仅凭身份证扫描完成所谓的人脸识别,严重违反了《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坚称操作合规,但当法官要求其提供人脸识别原始证据时,对方却无法提供。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务员兰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承诺、曲解规则等行为,直接导致原告产生错误认知。作为其雇主,被告保险公司必须为此承担责任。但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轻信口头承诺,对自身损失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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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双方陈述和证据,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业务员兰某的违规行为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明确双方责任和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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