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的相关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应依法进行公开
(2019)最高法行申8515号
裁判要旨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法律服务属于政府履职所需要的辅助性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三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本案中,郝长满申请公开的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财政支出来源及各家费用清单属于上述规定中政府购买的法律服务范畴,且浑南区政府自认案涉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故浑南区政府应当依法向郝长满公开案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85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心宇,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长满,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中大街206号。
法定代表人:姜有为,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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