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公安局
关于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报备和打击整治民用无人机“黑飞”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忻州市辖区低空领域安全,加强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飞行安全管理,防范和依法打击各类违规违法飞行行为,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和打击整治民用无人机"黑飞"违法犯罪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名登记范围
凡忻州市范围内空机重量250克及以上的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建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又称UOM平台)完成实名登记,如实填报持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无人机产品类型、型号、序列号、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获取唯一登记标识并规范粘贴于机身显著位置,确保标识清晰可辨、不易脱落,并按照要求上传无人机照片。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机界定标准参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标准执行。
二、备案登记流程及时限
(一)个人备案。民用无人机个人所有者在UOM平台完成实名登记后,须携带无人机购买凭证、机身全景照片(清晰包含序列号、型号、产品识别码)、UOM平台实名登记信息截图、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辖区县级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理备案手续。
(二)单位备案。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所持有的民用无人机备案时,除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辖区县级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理备案手续。
(三)时限要求。存量民用无人机持有者须于本通告发布后30日内完成备案;新购民用无人机的个人及单位,需在购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如无人机转让、报废、所有者信息变动等),须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更新备案信息。
(四)飞行活动申报。在管理空域内飞行的,需提前通过 UOM 平台提交飞行申请,明确飞行时间、区域、高度等信息,经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飞行。
三、飞行活动管理要求
(一)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机操控员执照。
(二)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机在适飞空域内飞行,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操控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三)操控轻型民用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培训取得合格证明。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操控微型民用无人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机,且均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五)机场周边、军事禁区、危险品仓储区、公共交通枢纽、重要水利设施等区域为管制空域,未经批准禁止飞行;管制空域具体范围可通过 UOM 平台查询。
(六)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七)改装民用无人机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性能参数发生改变的,需及时在 UOM 平台更新信息。
四、“黑飞”重点管制空域
(一)绝对禁飞与严格管控空域。空中管制区、禁飞区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机场、军事禁区、党政机关、重要基础设施(能源、水利、交通、通信、危化品仓储等)等区域上方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严禁任何民用无人机飞行。
(二)超高“黑飞”专项管控空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操控民用无人机进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公安机关坚决打击此类超高“黑飞”行为。
五、法律责任
(一)未经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机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规定操控民用无人机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机。
(三)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民用无人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机,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五)涉及其他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重要提示
(一)民用无人机销售商家应履行告知义务,主动引导购买者完成UOM平台实名登记,严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规避管控的民用无人机设备。
(二)民用无人机所有者、使用者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的安全检查、信息核查等工作,自觉遵守本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现违法违规飞行行为及时举报。
(三)公安机关对登记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仅用于公共安全管理。
(四)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自觉遵守空域管理规定,依法依规飞行,切实履行安全责任。
(五)请广大民用无人机所有者积极配合登记工作,如实填报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特此通告。
忻州市公安局
2026年1月23日
来源:忻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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