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维护岁末年初
社会治安与公共安全
临沂公安持续开展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各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
沂水警方连续查处多起
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案件
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
典型案例
1、无证储存销售,拘留!
近日,沂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赵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5年9月起从外地非法购进价值一万余元的烟花爆竹,分别储存于住处,并对外销售牟利。
目前,赵某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涉案烟花爆竹已被依法收缴。
2、货车非法运输,查扣!
2025年12月15日,沂水县公安局黄山铺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段某驾驶厢式货车在黄山铺镇沿河路段非法运输、买卖烟花爆竹共计70余箱,价值5000余元,被民警当场查获。
目前,违法行为人段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3、持续打击,一对父子落网!
1月1日,沂水县公安局高桥派出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党某。经查,其自2025年10月以来,从外地非法购进烟花爆竹800余箱,涉案价值7万余元,并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150余箱,价值2万余元。
1月14日,高桥派出所顺线追击,将该案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党某之子抓获。其自2025年8月起,多次赴外地非法购进烟花爆竹,并协助其父到外地购买运输烟花爆竹,涉案价值达6万余元。
目前,党某父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
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
等环节均受法律严格规制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起来学习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烟花爆竹易燃易爆
若管理、存储不当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
均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未经审批许可的行为
不仅存在风险隐患
而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居民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不要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
发现违法线索的
请及时向
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举报
来源:临沂日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