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一起涉及财经记者与上市公司的名誉权纠纷,引发传媒行业关注。
据公开判决文书显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日前就财经记者陈某某诉上市公司三达膜及其实控人蓝某某名誉权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文章构成对记者名誉权的侵害,判令二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在省级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支出合计4万元。
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涉案文章虽未完全删除,但多数内容已被平台屏蔽。
一场由报道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判决书显示,原告陈某某系某财经媒体记者。2021年至2024年间,其通过电话采访上市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查阅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等渠道,采写并发布多篇涉及三达膜经营情况的财经报道。
2024年3月,微信公众号“蓝某某博士”发布文章《记者陈某某多次发布不实报道,居心何在?》,文中直接点名记者,并使用“无良记者”等措辞。陈某某认为,该文对其职业声誉造成严重贬损,遂将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蓝某某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涉案公众号并非公司官方账号,文章亦非公司发布,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蓝某某本人则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报道属正当舆论监督
在审理中,法院对陈某某此前发布的多篇报道内容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相关报道具有明确消息来源,基于公开信息与正常采访形成,不存在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情形,属于新闻媒体依法行使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的正当行为,并无明显“不实报道”。
与之相对,涉案文章中出现的“无良记者”“误导性极强”“具有明显报复性”等表述,带有明确的人身指向性和侮辱性,已超出合理评论和澄清范围。
判决指出,涉案文章发布后,在留言区及其他平台引发对记者的负面评价,客观上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害。
实控人与公司共同侵权?
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在于侵权主体的认定。
法院查明,涉案微信公众号虽未完成实名认证,但结合其历史文章署名、内容指向及与公司高度相关的发布记录,可以认定蓝某某系侵权文章的直接发布者。
同时,法院认为,蓝某某作为上市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其个人身份与公司具有高度公众关联性。涉案文章发布目的在于反驳针对公司的负面报道、维护公司商业信誉。在公司明知该个人公众号与自身存在事实关联,且多次发布公司相关内容的情况下,未采取制止措施,客观上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放任过错。
据此,法院认定该侵权行为构成上市公司与蓝某某的共同侵权。
判决结果与后续进展
2025年12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删除涉案侵权文章;
在省级媒体刊登致歉声明(连续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赔偿陈某某合理维权支出3万元。
由于被告公司已提起上诉,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原告陈某某表示,其认可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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