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成功本是纠纷落幕的圆满结局
有人却因一时意气
将“维权者”身份酿成“犯罪者”恶果
近日,南明区法院审结一起
因工资纠纷引发的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杨某某在薪资纠纷和解后
泄愤损毁奶茶店财物
最终获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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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AI生成
2025年5月9日至13日
杨某某在某奶茶店实习
双方约定日薪30元
5月14日
因工资与店长发生争执后
杨某某选择报警求助
经派出所介入调解
双方达成一致
杨某某顺利拿到了实习期间的工资
这场薪资纠纷本已妥善化解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
纠纷的平息并未平复杨某某的情绪
次日凌晨
杨某某在饮酒后
心中积怨再度翻涌
竟将怒火直指奶茶店
他先是暴力破坏奶茶店卷帘门
进入后拿走收银机内200元现金
并推倒收银机、掀翻货架
造成财物严重损坏
经认定
仅被破坏的卷帘门损失就达2640元
法院审理认为
杨某某在薪资纠纷
已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的情况下
仍无故泄愤
任意损毁他人财物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杨某某到案后坦白罪行
且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
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
劳动者遭遇工资争议、劳务纠纷时
产生情绪波动实属正常
但任何维权行为都必须守住法律底线
面对纠纷
应优先通过协商沟通
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等合法途径解决
切勿因一时冲动逾越法律红线
本案中
杨某某本可拿着工资顺利收尾
却因酒后泄愤的冲动之举
从“有理讨薪者”沦为“刑事罪犯”
不仅要承受牢狱之灾
还需承担相应的财产赔偿责任
付出惨痛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南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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