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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中,部分公司会和员工约定“不缴社保发补贴”,可一旦员工事后反悔举报,补缴产生的滞纳金该由谁承担?
案情始末:一纸约定引发7万滞纳金纠纷
2016年3月,李某入职山东某保洁公司,直至2019年3月双方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份合同里藏着特殊条款:李某主动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公司按月支付社保补贴作为补偿;李某承诺绝不就社保事宜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若违约需退还补贴及利息,自行承担滞纳金。
几年后,李某突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社保。2024年6月,公司无奈为李某补缴了社保,还额外支付了73035.81元滞纳金。同年10月,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李某赔偿滞纳金及利息、返还21600元社保补贴,却被裁定不予受理。不服裁决的公司随即起诉至法院,引发后续诉讼。
一、二审反转:核心争议在于“放弃社保约定”是否有效
这场纠纷的核心焦点的是:员工书面承诺放弃社保并约定自行担责,事后反悔导致的滞纳金,责任主体究竟是谁?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对劳动合同上的签字真实性无异议,合同中关于放弃社保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公司未缴社保是基于李某的自愿要求,自身无过错。因此,滞纳金因李某个人反悔产生,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返还社保补贴的诉求,因公司仅能证明按月发放工资,无法举证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李某向公司支付73035.81元滞纳金及利息。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即便员工放弃也不能免除,滞纳金应由存在过错的公司承担。二审法院的判决直接反转了结果。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
1.“弃保协议”自始无效。法院明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无需缴纳社保费的任何约定或承诺,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
2.管理风险与过错在于公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比普通员工更清楚不依法缴社保的法律风险(包括缴纳滞纳金)。未履行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其过错在于公司自身。
3.滞纳金是督促单位的工具,理应由单位承担。社保滞纳金的设立,根本目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及时履行缴费义务,而非惩罚劳动者。因此,这笔因单位过错而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单位自行承担。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结果,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网友热议
大多数网友认为判决合理,滞纳金的设立初衷就是督促企业依法缴社保,公司本就想通过不缴社保获利,自身过错明确,理应担责。有网友补充,公司发放的2万余元补贴远低于正常社保缴纳金额,本质是规避法定义务,且这类“放弃社保”条款多为制式内容,员工不接受就无法入职,并非真正自愿。
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员工领了补贴又举报,属于“吃了便宜又卖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类行为可能滋生投机心理。也有网友认同一审观点,认为若放任员工反复无常,会损害企业对合同的信任。
另外,有网友指出,案件核心之一是社保补贴的举证问题,公司若单独发放补贴并备注,或许能主张返还;也有网友疑惑一审判决为何忽略法律明确规定,认为二审才是依法裁判。还有网友提醒,社保补贴需单独支付并留存凭证,否则企业难以举证追偿。
普法提醒:这两点对企业和员工都至关重要
对企业而言:“不缴社保发补贴”的约定一律无效,切勿心存侥幸。即便员工主动放弃,公司也不能免除缴社保的法定义务,一旦引发纠纷,滞纳金、罚款等责任仍由公司承担。若确需发放补贴,务必单独转账并明确备注“社保补贴”,留存完整举证材料,避免后续无法追偿。
对员工而言:社保关乎养老、医疗等核心权益,切勿为短期补贴放弃社保。即便签订了放弃协议,也可依法要求公司补缴,但需注意,若公司能举证已发放补贴,员工可能需返还该部分款项。
本案判决日期为2025年12月25日,案号:(2025)鲁13民终9625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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