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亚网警
近日,三亚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在工作中发现,本市某企业网站存在文件上传漏洞,并被植入多个后门木马,存在内容被篡改的风险隐患。
按照市网络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三亚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会同市网信办进行了联合调查处置,发现该企业网络安全意识淡薄,技术防护措施不足,未制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未开展公安机关国际联网备案,致使2025年11月以来多次遭受木马后门等形式的网络攻击。三亚市公安局针对该企业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警方提示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是每一名网络运营者不可推卸的责任。
【网络安全普法】
一、网络安全保护基本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应急处置和事件报告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国际联网备案义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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