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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黄莉玲 1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禁止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南官燃气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据悉,该案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首次禁止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集中,有效维护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竞争秩序。
2024年10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6家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的企业签署协议,拟在南海区新设并共同控制一家合营企业,投资、建设并运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该集中未达国务院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当事方自愿申报。
收到申报后,市场监管总局就该集中多次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意见,并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经济学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下游用户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对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南都记者注意到,市场监管总局对该案的竞争分析指出,在市场结构上,集中整合了合营各方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实质形成了具有显著市场控制力的经营者。
另经市场监管总局调查了解,该集中具有一定示范效应,市场中的其他经营者也可能效仿设立同类型合营企业,进一步恶化市场结构。同时,集中提高了该市场成本、产量、销售状况的透明度,并使各经营者生产成本、生产能力、产品差异化程度进一步趋同,经营者更易达成明示或默示的协调行为。
值得注意的还有,市场监管总局指出,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产能有限,由于用地要求严格等原因,增加产能较为困难,其他竞争者未来产能利用率预计已超85%。若集中后实体直接或间接涨价,下游客户难以转向其他竞争者获得充足供应,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约束。此外,受到许可资质影响,该市场进入壁垒高,难以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下游客户亦十分分散,最大客户占集中后实体总销量比例预计不足1%,无法构成有效买方制约。
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将该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
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依法禁止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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