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丁壮在《解放军报》发表评论文章表示,人工智能的发展,既非单纯的技术竞赛,也非纯粹的规则博弈,而是需要技术突破与制度构建双轮驱动。双轮驱动的关键,在于把握技术创新与制度建设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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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发表于《解放军报》2026年1月21日11版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与“加强人工智能治理”统筹部署,体现了我国人工智能发展“技术创新”与“制度建设”双轮驱动、协同推进的战略导向。这不仅是应对技术变革深层挑战、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更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塑造国际竞争新优势的关键举措。
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引擎,其广泛应用正在深度改变传统产业的运作模式,释放出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随着“人工智能+”部署落地,“智能工厂”“智慧医疗”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在农业领域,智能无人机搭载AI算法实现精准播种与施肥,可使农作物产量提升20%以上;在金融行业,智能风控系统能在毫秒级时间内识别异常交易,有效降低金融风险……随着5G、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的持续完善,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将进一步拓展,逐步形成覆盖生产、生活各领域的智能化生态体系。实践表明,只有将技术创新与实际需求紧密结合,才能真正释放人工智能潜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任何重大技术革命在催生新质生产力、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生产关系、社会结构与伦理规范的深刻调整。人工智能的颠覆性技术特质,使其带来的数据隐私、算法歧视、就业冲击、安全失控等风险更为复杂和隐蔽。若治理体系建设滞后于技术创新步伐,技术越先进,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概率就越大。制度并非创新的枷锁,而是通过划定赛道、明确规则,为技术创新构建安全、可信、公平的发展环境。
因此,构建人工智能治理体系需要从多个维度协同发力。一方面,要强化法治保障与标准引领,通过加快人工智能专门立法研究,明确数据权属、算法问责、产品责任等法律边界,为创新提供稳定预期;另一方面,要创新监管模式与工具,可采用“沙盒监管”、分级分类管理等弹性机制,为创新提供安全测试空间;此外,要巩固伦理底线与社会共识,推动建立覆盖研发、部署、应用全流程的伦理准则,确保人工智能“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同时加强公众科普与数字素养教育,提升全社会对人工智能的理性认知和风险防范能力。
归根结底,人工智能的发展,既非单纯的技术竞赛,也非纯粹的规则博弈,而是需要技术突破与制度构建双轮驱动。双轮驱动的关键,在于把握技术创新与制度建设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缺乏前瞻性制度约束的技术狂奔可能导致迷失方向,而脱离技术现实与创新规律的制度则会扼杀发展潜力。
站在人工智能发展的风口,唯有让技术的锐度与制度的温度相协同,让创新的活力与治理的定力相统一,我们才能真正驾驭人工智能这一非凡之力,使其成为照亮人类前路、增进社会福祉的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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