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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04月20日,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市区某路段机动车道内违规行驶,与人行横道上正常行走的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李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2024年02月09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审理期间,李某申请对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鉴定。经过鉴定,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腓骨头骨折,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张某辩称,李某自女儿上初中后就全职在家照料家庭,系家庭主妇,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收入,不同意赔偿误工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综合考量李某的年龄、健康状态、劳动技能等多重因素,酌情参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李某误工损失共计170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分析
首先,该起交通事故中,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即张某存在过错,而李某无过错。
其次,虽然事发时李某无收入,但其在家照顾女儿、陪读所承担的家务劳动,对其他有正常收入的家庭成员而言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务劳动在社会生产中的价值应当予以保护和肯定,此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再次,虽然李某在事发时无收入来源,但并非不具备劳动能力,其仍有通过就业获得劳动报酬的机会,侵权行为导致其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实现该利益。
最后,综合考量李某的年龄、健康状态、劳动技能等多重因素,酌情参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李某误工损失共计17000.00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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