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滕某网上约女子酒店交易,支付1000元后发生关系,事后因女方小甲被认定不满14岁,以强奸罪获刑5年。不料小甲原始身份证显示事发时已15岁,其奶奶申请将出生日期延后一年才导致滕某“触法”。滕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自己的定罪全因年龄变更,却遭法院两审驳回。本文结合案件细节拆解法律关键点,聊聊为何“改生日”不影响定罪,以及性侵幼女相关法律红线。
一、“1000元约见”变牢狱之灾,改个生日竟成关键?
湖南的滕某怎么也没想到,一次网上约见会让自己蹲5年大牢。2022年3月,他通过网络联系上赵某、张某等人,谈好1000元的价格,约定在酒店发生交易。滕某先开好房,半小时后女孩小甲被送到房间,两人顺利发生关系,滕某分五次转了1000元。
本以为是“你情我愿”的交易,结果没多久张某等人被捕,滕某也被警方刑拘。理由很关键:小甲不满14周岁,哪怕她看似自愿,与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可滕某一头雾水,小甲的身份证明明写着2007年7月17日,事发时都15岁了,怎么就成幼女了?
原来小甲家人说她实际是2008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日期登记错了。小甲的奶奶就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出生日期,最终把生日改成了2008年7月6日,这么一算,事发时小甲确实不满14岁。法院据此判处滕某有期徒刑5年,滕某当场炸了:“她不改生日我就不算犯罪,这变更出生日期的决定就是错的!”
二、男子告县政府讨说法,为啥两审都被驳回?
滕某觉得自己太冤了,认为是警方同意变更小甲出生日期,才让自己从“不算犯罪”变成“被判5年”。他先申请行政复议,结果被直接不予受理,不服气的他又把县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这个“不予受理”的决定。
他的理由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觉得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就能申请复议,而且申请人得和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滕某认为,小甲改生日直接导致自己被判刑,这关系还不够深吗?
但法院的判决却给了他“当头一棒”,一审驳回诉求,二审也维持原判。核心原因其实很明确:公安机关办理出生日期变更,只审查登记日期和实际出生日期是否一致,管的是公民户口登记的真实性,根本不用考虑这个变更会影响到滕某的权益。
简单说,滕某和小甲改生日这个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根本没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或起诉。小甲的实际年龄是客观事实,变更出生日期只是纠正登记错误,不是“造”出一个幼女身份,滕某的犯罪与否,本质是看他是否侵害了实际不满14岁的小甲,而非登记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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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红线划重点:这些误区一定要避开!
这起案件里,很多网友可能和滕某一样有疑问,咱们用通俗的话把法律点讲清楚:
1.不满14岁就是幼女,“自愿”也不算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哪怕女孩看起来成熟、说自己“自愿”,只要实际年龄不够14岁,发生性关系就触犯刑法,这是底线,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2.出生日期变更≠“造罪”,只纠错误:小甲的出生日期变更,是纠正之前的登记错误,还原她的真实年龄。不是说改了生日才变成幼女,而是她本来就是幼女,只是之前户口登记错了。滕某的犯罪行为,是基于他侵害了实际不满14岁的小甲,和登记信息是否更正无关。
3.行政诉讼不是“想告就告”,得有资格:不是随便什么事都能告行政机关,得满足“有利害关系”这个前提。公安机关改小甲的生日,是为了纠正户籍错误,和滕某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行政法关联,所以滕某没资格起诉,法院驳回是合法的。
结论:这起案件该讨论的,从来不是“改生日”
滕某觉得自己冤,其实是没搞懂法律的核心:性侵幼女的定罪标准,是女孩的实际年龄,而非登记年龄。哪怕没有出生日期变更,只要查清小甲实际不满14岁,滕某的行为依然构成强奸罪。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网上交友、线下约会一定要擦亮眼睛,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尤其是年龄。法律对幼女的保护是刚性的,一旦触碰“不满14岁”这个红线,等待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没有任何侥幸可言。
那么问题来了:你觉得滕某的诉求合理吗?如果遇到类似“登记年龄和实际年龄不一致”的情况,该如何平衡当事人权益和法律公正?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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