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进入对《关税法》第二章税目、税率的解读,这是实务中关企纠纷较多的地方,因此笔者从实务角度结合具体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其他相关规定对法条内容的理解进行了拓展和细化。
本次主要介绍对商品归类,归类总规则和归类预裁定的理解,并以案例形式说明归类总规则的运用、归类预裁定与第三方预归类的法律效力等。个中观点仅为一家之言,难免存在不足之处,诚望广大读者不吝指正。增加案例小测试,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自测与交流。
- 第二章 税目和税率
- 第九条关税税目由税则号列和目录条文等组成。关税税目适用规则包括归类规则等。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关税税目及其适用规则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执行。
【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关税税目的组成、适用规则及其调整机构的规定。本条是2003版《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一条的修改条款。本条去掉了商品归类的行为主体,更强调归类规则本身的依据。
对“关税税目”的理解已在第四条中解读过,在此不再赘诉。
我国《税则》包括规则与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则三个部分。进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栏目。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是指根据对应的规则,将进出口商品归入某一具体税则号列的行为。因我国《税则》前6位直接采用HS 编码,后2位是我国在HS分类原则和方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增加的编码。故商品归类适用规则中的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及前6位编码对应的目录条文为HS编码和对应目录条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的中文翻译版。本国子目注释则是我国根据我国添加的本国子目进行的解释。
其他归类注释主要有海关总署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等。
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比如药品,海关还会通过公告等形式确定其他的归类依据,如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明确为海关商品归类的依据之一。
二、对关税税目及其适用规则的调整权限规定
关税税目及其适用规则作为《税则》的内容,也属于《关税法》的法律规定,根据《立法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关税法》的修改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关税税目及其适用规则的调整与其他条文的调整不同,技术性较强、调整频率较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该工作存在客观困难,因此本法将相关调整的权限授权给国务院,由税委会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知识拓展】一.归类总规则简析
归类总规则是商品归类的基石,确定商品归类首先需要准确理解并适用归类总规则。
1.归类总规则共六条,规则一是对归类依据的说明。重点在于明确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不构成归类的直接法律依据,因其会存在较多歧义,需要根据具体的税目条文、类注、章注而定。例如羊皮做的女士高跟鞋是归入第42章的“皮革制品”还是第64章的“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单从章的标题上无法判断,需要去看具体的税目条文和注释。
2.规则二是对如何理解税目的说明。二(一)明确税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但该类不完整品、 未制成品、未组装件或拆散件需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例如,仅缺少4个轮胎和车窗玻璃的非成品汽车,在归类时应视为汽车整车,但没有发动机只有车身外壳和轮胎的不完整品应按零件归类。实践中的认定还会参考不完整品占完整品的价值比例、功能要素等具体判断。
规则二(二)是对混合物、组合物的判断依据。税目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例如,税目33011300所列的柠檬油,应视为包含柠檬油的混合精油,如柠檬油与茴香油的混合物等。
3.规则三是具体税号的理解与选择依据。在根据规则二(二)或是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不止一个税目时,需根据规则三规定的依据归类:三(一)列名更具体的优先,但如两个或以上税目均只涉及混合物、成套物品的其中某部分材料或物质的,即使有的税目解释更具体,也应视为列名同样具体;三(二)列名同样具体的,基本特征优先;三(三)前面2个规则都不能用的,从后归类。
例如,前面案例中的茴香油和柠檬油的混合精油,假设二者成分各50%。税目33011300列明了柠檬油,税目33012930列明了茴香油。1.两个税目均只涉及混合精油的其中一部分,应视为列名同样具体,规则三(一)不适用;2.柠檬油和茴香油各一半,没有谁是构成基本特征的,规则三(二)也不适用;3.前面2个规则均不适用的情况下,按税则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税目33012930在后,故本案例中的混合精油应归入33012930。
4.规则四是兜底条款,根据规则一至三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实践中鲜少用到。
5.规则五是包装的归类依据。五(一):制成某种特殊形状、适用于盛装某类(种)物品且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身构成整个物品基本特征的容器除外。例如纯金做的首饰盒,里面装着塑料耳环,应分别归类。
五(二):五(一)之外的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如与红酒一起出售的红酒瓶等。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容器)除外。如充装液化石油气、反复使用的气罐,与气体一起报进、报出,应分别归类。
6.规则六是子目的归类规则。子目归类的法定依据是子目条文、子目注释、归类总规则条款、章注、类注等。子目归类需注意同级比较、逐级比较。例如,第一章中的子目不能与第一章的品目去比较,需要先确定品目,再确定子目。第五位的子目应与第五位的子目比较,而不能与第六位的子目比较。
归类总规则的适用顺序:规则一到四应按顺序适用,前面的不能用才能用后面的。规则三(一) 到(三)、五(一) 到(二)也需要按顺序适用。规则二(一)和二 (二)没有适用顺序要求。
自测小练习:整头冻乳猪应归入哪个税号?
二.HS编码的编排规律简介
HS编码的排列具有一定的规律,理解这些规律有助于快速寻找、确认涉及商品的归类并准确规划、适用后续原产地规则中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HS编码总体按照商品的加工深度排列章和章内各品目的前后顺序。从原材料-粗加工产品-半制成品-制成品-复合制成品。如活猪归入第一章,屠宰、切割的猪肉归入第二章,加工成猪肉罐头归入第16章。再如第72章钢铁中,7201生铁——7202铁合金——7205铁颗粒和铁粉-7206初级形状的铁及非合金钢-7207铁及非合金钢的半制成品——7208未包覆、镀层或涂层的铁及非合金钢的的平板轧材——7209经包覆、镀层或涂层的铁及非合金钢的的平板轧材——7213-7215铁及非合金钢的条、杆——7216铁及非合金钢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在平行的各章、各品目中则是按照先动物后植物、先有生命的物品再无生命的物品,先自然界客观存在的商品再人类制造、加工的商品排列。如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中,第50章是动物蚕吐的丝,第51章是动物毛,第五十二章是植物棉花,第五十三章是其他植物纤维、纸纱线,第五十四章是化学纤维…。
三.海关归类预裁定与第三方预归类
商品归类被称为国际海关三大技术规则之一,虽然有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地区)采用的HS制度,但实践中因其强技术性,仍是进出口通关环节最易发生关企理解纠纷的环节之一。
如企业对商品的归类把握不准的,可在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备案地直属海关申请商品归类预裁定,获得海关的专业指导与支持。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备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如企业依据海关出具的归类预裁定进行申报,后续海关认为企业归类错误,则企业的申报错误不应认定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企业在申请归类预裁定时提供虚假、不实的材料等情形除外。
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咨询公司等作出的第三方预归类,不是海关认定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预裁定与预归类制度的来源、变化及适用辨析详见笔者论文《从促进贸易便利化角度谈优化海关预先确认相关制度》。
【实用案例问答】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商品归类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吗?
答:根据《关税法》第九条、《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73号修改)第二条,如果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成为《税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法定归类注释的一部分,则其是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依据,如果不是,则只能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2.归类预裁定的申请与效力、第三方预归类的效力
2.1皇岗海关辖区的甲公司因其拟进口的商品乙为国外厂家最新研发的新产品,功能复杂且没有相同、类似产品进口,不知道如何归类,准备向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应向哪个海关提出申请?
答:深圳海关。皇岗海关为隶属海关,对应的直属海关为深圳海关。根据《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其应于拟进口3个月前向备案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2.2深圳海关受理甲公司的预裁定申请50日后告知甲公司,因其申请预裁定的商品归类较为复杂,已报请总署归类技术委员会进行专家论证,答复期限需要延长30日,并于受理申请后第80日出具了《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将该商品归入A税号。
问:因A税号税率较高,甲公司不满意,可以该《海关预裁定决定书》超过《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答复期限为由申请复议、撤销该预裁定决定书吗?
答:甲公司对海关出具的《预裁定决定书》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本案例中,深圳海关已明确告知甲公司时间延长的理由,且该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以该理由申请复议不能取得成功。
2.3甲公司发现与A税号仅有最后一位数不同的B税号税率较低,遂于2025年6月1日向上海海关所属洋山海关申报B税号进口乙商品,同日按照B税号缴税放行。2025年10月9日,洋山海关通知甲公司其申报的乙商品税号应为A,需追征税款和滞纳金并移交缉私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问:甲公司可以该商品归类复杂,海关尚且需要进行专家论证为由,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申请不予行政处罚吗?
答:其可以申请,但海关不会采信。根据《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甲公司有深圳海关出具的《归类预裁定决定书》,但未按照《归类预裁定决定书》载明的税号申报,违反了前述规定。
2.4问:前案中甲公司可以深圳海关的预裁定对其在上海海关辖区进口的货物无效为由进行抗辩吗?
答:可以,但海关不会采信。预裁定决定虽然是由直属海关作出的,但其在全国海关范围内有效。
2.5广州的丁公司也从甲公司的出口商处进口乙商品,其未申请归类预裁定,于2025年7月1日从广州海关所属番禺海关以B税号申报进口,同日按照B税号缴税放行。2025年10月9日,番禺海关通知丁公司其申报的乙商品税号应为A,需追征税款和滞纳金并移交缉私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问:丁公司可以该商品归类复杂,海关尚且需要进行专家论证为由,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申请不予行政处罚吗?
答:其可以申请,海关是否会采信需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判定。例如,丁公司经办人员的手机聊天记录显示,其与甲公司经办人员聊过该商品的归类、收到甲公司经办人员拍照的深圳海关归类预裁定决定书,则海关会合理推断丁公司经办人员知道正确的商品归类。
2.6如丁公司在向海关申报前曾在第三方咨询公司做过商品预归类,给出的为B税号,丁公司可以此向海关抗辩,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申请不予行政处罚吗?
答:其可以申请,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第三方预归类不是法律规定的确定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也不是海关认定企业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依据。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财税团队 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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