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提供场所的当事人认为自己只是收房钱,和开设赌场无关,但实际要结合行为细节判断无罪辩护的可能。并非所有提供场所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关键要看是否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核心要件——主观有营利目的、客观参与组织或控制,以及证据是否充分。
主观故意缺失是重要方向。如果当事人对场所内的赌博行为不知情,比如只是出租场地,没有参与组织或管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里面在赌博,就可能不构成犯罪。2014年辽中刑初字第417号花某某案中,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花某某明知他人在其酒厂内开设赌场,也没收取场地费或抽头渔利,最终宣告无罪。还有的当事人虽然提供场所,但没有营利目的,只是收取正常的场地服务费,没有抽头渔利,也不构成犯罪。2023年冀0102刑初466号尉某平、贾某珍案中,法院认定两人收取固定台费且未抽头,属于正常娱乐场所经营,不构成犯罪;佛山但某经营的棋牌室提供麻将台,收取固定服务费,无证据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或参与组织赌博,法院也认定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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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行为不符开设赌场的核心特征也能辩护。开设赌场需要有组织性、持续性和控制力,比如制定规则、管理资金、抽头渔利。如果当事人只是提供临时场地,没有参与这些核心行为,就可能不构成。比如有些棋牌室只是提供麻将桌,客人自己玩,老板只收场地费,没有设定赌博规则或抽头,这种情况就属于正常经营。还有受雇于赌场的一般工作人员,比如在赌场做饭、看屋子、做收银等一般劳务,领取正常报酬,也可能豁免。2014年石家庄某案中,于某在赌场帮忙做饭、看屋子,只工作二十天,工资没发,同案犯都供述他没参与核心工作,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2017年刘晓云在棋牌室做收银员,从事收银、兑换筹码等一般工作,领取固定薪酬,法院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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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也是无罪辩护的关键点。如果指控的关键事实缺乏证据印证,比如没有赌具、账本、转账记录等物证,只有同案犯的口供,或者证人证言矛盾,就无法定案。2020年新2324刑初1号刘某案中,法院以仅有同案犯供述而无其他证据为由,宣告无罪;秦某案中,证人证言存在多处矛盾,辩护人指出这些问题,成功证明秦某对赌场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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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无罪辩护需要紧扣法律要件,全面审查案卷细节,比如收费模式、场所功能、参赌人员关系,申请证人出庭揭示证言矛盾,或者通过账目审计证明无抽头渔利。比如尉某平案中,律师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援引司法解释中正常收取场所服务费不构成犯罪的规定,最终成功无罪。受雇于赌场的一般工作人员,只要没参与核心经营,领取正常报酬,一般也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参与了管理资金、抽头等核心工作,还是会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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