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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司罚字〔2025〕5号
当事人:王某东,男,身份证号码***************,上海市XX(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0XXXXXX。
2025年8月29日,本机关收到南昌市司法局转来的案件线索。经初步核查,本机关于2025年9月3日对王某东在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3月1日凌晨1时许,王某东进入其继女刘**(未成年人)房间,趁刘**熟睡之际,对其进行猥亵。当日,王某东被抓获归案。3月2日,王某东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7月25日,王某东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判决已生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和材料有: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赣0191刑初260号”;本机关对王某东所作调查笔录;听证材料(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放弃听证声明);王某东身份信息及律师执业信息材料等。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本机关于2025年9月26日向王某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10月9日,收到王某东寄送的《放弃听证权利声明》。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某东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吊销王某东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证号13601201310XXXXXX)。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司法厅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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