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月19日召开的民航局新闻发布会上,民航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主要内容作了解读。民用航空法是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共16章262条,从飞行安全、适航管理、机场管理、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旅客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全面修订,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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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1月新闻发布会
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颖介绍了民用航空法在民航法规体系中的地位与此次修订工作的背景、指导思想、意义,并对具体修订内容作了解读。在强化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方面,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系统强化飞行安全、运行安全等领域的制度设计,优化完善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准入条件,增设“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专章,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大力支持通用航空与低空经济新业态的发展,简化通航企业准入审批程序、完善通航业务分类分级管理;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拓展低空应用服务领域。增加“发展促进”专章,明确产业扶持政策导向,对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民用航空枢纽建设、航线网络优化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在加大旅客权益保护力度方面,明确要求航空公司和服务单位完善旅客运输合同条款、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优化航班延误或取消的处置流程,妥善做好信息通报、食宿安排、投诉受理等后续服务保障;统一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航空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在完善依法监管手段方面,鼓励通过大数据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持续提高行业监管效能;从严惩治危及航空安全、旅客权益的行为,提高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扩大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切实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和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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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颖
民航局运输司副司长王卫军介绍,此次修订全面加强旅客权益保护,首次专设“旅客权益保护”章节,将以往分散的旅客权益保护规定系统化、法律化;进一步规范危险品相关运输资质管理要求,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明确电子货运单的法律效力、使用规范、数据安全要求,助力航空物流智慧化发展;同时,深化通用航空管理改革,强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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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运输司副司长王卫军
民航局适航司副司长陈晔介绍,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进一步完善了适航管理相关行政许可要求,构建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全过程、全范围的适航管理框架。新增设计机构许可证书条款,强调设计机构主体责任,以提高设计机构能力和适航审定工作效率。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设计、生产机构作用,规定取得许可证书的设计、生产机构的相应权限。同时,明确国家对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的支持导向,明确适航管理服务于产业升级的定位,并相应作出提升适航审定能力等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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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适航司副司长陈晔
民航局机场司副司长张严峰介绍,本次修订通过设立“一般规定”“运输机场”“通用机场”三节,形成“共性规范+专项要求”的体系化结构,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进一步赋能通用机场,激发低空经济活力;将“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正式写入法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机场建设、运营和维护;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机场运营人等各方职责,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治理格局;通过列举影响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禁止行为,进一步完善安全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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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机场司副司长张严峰(本文图片均由记者张哈斯巴根拍摄)
杨颖表示,民航法规体系由1部法律、12部行政法规和105部规章组成,随着民用航空法的修订完成,下一步,将做好法规体系中配套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推动不同层级制度文件与民用航空法密切衔接、协调统一,不断完善覆盖全面、衔接有序、执行有效的民航法规体系。(中国民航报 记者潘瑾瑜)
编辑|张 薇
校对|张 彤
审核|程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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