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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明确!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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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

联合发出通知

明确自2025年8月1日起

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这是我省自2004年以来

连续第24次提高该标准


提标后

  • 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35840元、127884元、120240元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4402元、37338元、34272元


  • 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两参”人员每年生活补助标准分别增加1236元、713元、300元、324元


同时,符合特定条件的烈士子女每年生活补助标准增加264元;符合特定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其生活补助标准增加24元;符合特定条件的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增加324至360元

通知全文如下↓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闽退役军人厅〔2026〕6号

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25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省级标准与国家标准一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红军失散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省级标准高出国家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金,省级标准高出国家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按7:2:1的比例分担。

二、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00元,达到每人每年10368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56元;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312元,省、市、县三级按7:2:1的比例分担。

三、调整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24元,达到每人每年12048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368元;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680元,省、市、县三级按7:2:1的比例分担。

四、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64元,达到每人每年9036元。该项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五、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2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中央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7:2:1的比例分担。

六、调整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233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88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中央财政按上述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资金安排继续按照《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委组通〔2006〕70号)文件执行。

七、此次调整所需的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另行下达。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应由本级负担的经费,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八、厦门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厦门市自行负担。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三属”、红军失散人员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3.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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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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