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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研究》2025年第6期目录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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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法——

1.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如何构建?利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从事产销的行为应否纳入规制?——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化协同与转型:《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修十问第五至第六问——肖昱堃、郑友德

——专题——

2.劳动力市场中竞业限制行为的反垄断——顾男飞

3.反垄断法规制竞业限制协议滥用的理据与进路——刘进、李钦尧

——观点——

4.创新竞争范式下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改进——黄宏宇

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安全抗辩的规则构建——刘思洁、韩东

6.反垄断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规范逻辑与制度构建——黄彦钦、杨雅惠

——域外——

7.欧盟药品专利纠纷反向支付和解协议的反垄断审查及其借鉴——宋建宝


——析法——

1.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如何构建?利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从事产销的行为应否纳入规制?——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化协同与转型:《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修十问第五至第六问

作者:肖昱堃,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助理教授;郑友德,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教授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的关键,在于明确其制度定位及其相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独立价值。针对修订草案第15条在规制对象和构成要件上存在的不足之处,应厘清该制度与《民法典》合同编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界限,并实现与《反垄断法》的有效衔接与协调。针对现行商业秘密保护在侵权商品流通环节存在的规制漏洞,建议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将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侵权商品的行为明确列为侵权,并增设销毁、召回等救济措施,从而切断侵权获利链条,强化商业秘密保护。

关键词: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专题——

2.劳动力市场中竞业限制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作者:顾男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为保护商业秘密而创设的竞业限制协议正异化为限制竞争的手段,阻碍劳动力要素自由流动并制约新质生产力发展。劳动法虽然已经注意到竞业限制滥用,并通过颁布司法解释以完善认定标准,但忽视了商品市场优势地位向劳动力市场的传导与叠加效应,以及存在介入过晚和司法救济不足等内生缺陷,无法有效救济劳动力市场不断增长的竞争损害。反垄断法的介入不仅能减少社会福利损失、促进创新,也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且其在规制实践中相较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备介入更早和威慑更强等优势,因此逐步被我国执法机构认可。在此基础上应当重视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关联性,选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规制路径,采取劳动者需求替代法界定相关市场,并健全竞业限制行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竞争损害分析框架,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反垄断。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竞业限制;新质生产力;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反垄断法规制竞业限制协议滥用的理据与进路

作者:刘进,浙江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学院教授;李钦尧,浙江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学院

摘要:目前我国竞业限制纠纷现状表明,竞业限制协议已被用人单位滥用进而成为抑制市场竞争的潜在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建立的竞业限制制度因私权优位逻辑、线性合同关系局限和劳资力量失衡等缺陷,无法消除协议的反竞争效果,亟需反垄断法予以回应。通过竞争性劳动力市场构建的现实需求、反垄断法介入劳动力市场可行性和反垄断法规制竞业限制协议滥用的积极效应这三重逻辑,可证成反垄断法介入之正当性。在路径选择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析框架因适配劳动力市场特性而更具制度优势。反垄断法规制竞业限制协议滥用行为应注意重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并补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引入劳动者福利标准评估竞争损害,最后明确以商业秘密保护与人力资本投入为限的豁免规则。

关键词:竞业限制协议;商业秘密;市场支配地位;劳动者福利

——观点——

4.创新竞争范式下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改进

作者:黄宏宇,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创新竞争是数字经济的市场主基调。这意味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竞争模式将由静态竞争转向动态竞争,以价格理论为中心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已难以适配由此引发的市场变化。美国“创新市场” 和欧盟 “创新空间” 概念的提出给我国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改进带来了参考。基于反垄断法的体系解释和法教义学分析,创新竞争交叉理论、创新扩散理论和最优控制理论的理论证成,以及反对说观点的类型化证否,明确引入 “创新市场” 概念符合制度理性。在此基础上,界定 “创新市场” 的具体步骤是:首先,确立供给替代分析的核心地位;其次,以创新动力、创新效率、创新结果投入市场的可能性和潜在竞争力三个因素评估创新活动的可替代性,遵循 “宽泛界定—适当限缩—具体界定” 的逻辑脉络,界定 “创新市场”;最后,采用SIEIC测试法和反事实比对法对 “创新市场” 进行评估。

关键词:反垄断法;创新竞争;相关市场界定;创新市场

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安全抗辩的规则构建

作者:刘思洁,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韩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安全” 作为重要的法律价值,在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中主要体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正当理由。“安全”目标既具备社会政策目标属性,又与竞争目标之间为平行关系。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安全”作为抗辩事由可归纳为三种情形:一是“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需”,二是“为保护数据安全所必需”,三是“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等”。现行规范中安全抗辩的认定标准尚未体系化,亟待通过“安全”的界定、“效率”的评价及“必需”的判断构建系统化的审查框架。“安全”的界定需要反垄断法与行业管制法的制度协同;当“安全”具有保障竞争效果实现时,可依托效率评估路径进行抗辩;而“必需”要件则要求贯彻比例原则,以验证“安全”目标是否必须以限制竞争的方式实现。

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安全价值;正当理由

6.反垄断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规范逻辑与制度构建

作者:黄彦钦,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雅惠,福州大学法学院海峡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摘要:新质生产力是推动中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其形成离不开新型生产关系和制度体系的有力支撑。反垄断法作为调整市场结构与竞争秩序的核心法律制度,在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理论层面,反垄断法以保护竞争与促进创新为核心目标,契合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实践层面,反垄断法以自由、效率、公平为导向,有助于实现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与产业深度转型升级。为更好发挥反垄断法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应当遵循以研发竞争为重点保护对象、以创新效率为首要关注价值的原则,通过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强化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等具体举措,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的制度建构。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反垄断法;创新效率;研发竞争

——域外——

7.欧盟药品专利纠纷反向支付和解协议的反垄断审查及其借鉴

作者:宋建宝,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药品专利纠纷反向支付和解协议的反垄断规制在我国已经从个案裁判、个案执法逐渐转变为一项成文化的制度,并形成具体规则。建议我国借鉴欧盟的相关实践,采取“目的—效果”两步分析法。如果确认涉案药品专利纠纷反向支付和解协议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可以直接判定违法并结束反垄断审查。如果不能确认涉案药品专利纠纷反向支付和解协议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则应当适用反垄断法有关垄断协议的规定继续进行反垄断审查。

关键词:药品;专利纠纷;和解协议;反向支付;反垄断审查

注:因字数关系,注释省略。如引用、转发请注明《电子知识产权》2025年第11期(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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