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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电气及董事长陈添旭等收监管函 近4年募资共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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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深交所网站1月16日公布关于对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根据福建证监局《关于对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添旭、CHEN MANHONG、于春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3号)查明的事实,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电气”,300062.SZ)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6月,中能电气收购福建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构成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未披露重大事项进展。2019年9月,中能电气披露《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公告》,拟以3,071.77万元的价格向张金菊转让其持有的大连瑞优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瑞优”)100%股权。2019年12月,中能电气与张金菊、大连瑞优签订《补充协议》将大连瑞优的转让价格调减605万元,但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该重大事件进展。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7.2.7条的规定。陈添旭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CHEN MANHONG作为总经理,于春江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第二项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醒中能电气: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47号)同意注册,公司向12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40,485,829股,发行价格为9.88元/股,募集资金共计为人民币399,999,990.5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432,062.06元,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92,567,928.46元。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2]D-0002号)。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7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4,000,000张,发行面值100元/张,募集资金共计为人民币4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158,636.8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94,841,363.15元。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2月1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3]D-0041号)。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近四年,中能电气募资金额合计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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