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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常熟市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推动纠纷实质化解,涌现出一批扬正气、明是非、有温度的案例。每一起案例,都彰显出法院人用一个个朴素的价值追求,书写着司法的温度与效率,在共情共鸣中解“法结”更解“心结”。现发布常熟市人民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以裁判明规则、以案例树导向,为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常熟新实践贡献司法智慧与力量。
目录
案例一:
以先行判决为思路促成先行调解,保障商业体项目有效续建——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常熟某文旅科技有限公司、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坚持“守正创新”理念,审慎平衡非遗传承者与推广者权利边界——常熟市花某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三:
知识产权一揽子调解方案成功解纷,守护常熟老牌企业“金字招牌”——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原常熟开关厂)与常熟某电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四:
积极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精神,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某银行常熟分行与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
审慎保全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以实质解纷思路推动纠纷化解——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某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
依法支持行政公益诉讼,筑牢医疗机构信息保护防线——某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
案例七:
依法支持消费者因身患重疾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营造和谐消费营商环境——孙某与常熟某文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依法打击直播间淘金电诈,敦促退赃退赔挽损见实效——胡某等十五人诈骗案
案例九:
兼顾重整投资需求,实现“保护企业”与“保障老人”同题共答——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案例十:
“执破衔接”叠加“府院联动”,助力企业实质化解420万余元债务——苏州某文化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审查案
案例一
以先行判决为思路促成先行调解,保障商业体项目有效续建
——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常熟某文旅科技有限公司、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常熟市某镇商业体项目于2024年年初开工,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框架施工合同后,因发包方股东意外身故,公司决策陷入不稳定期,由于未能按期支付款项,工程停工近半年。承包方已向法院立案,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申请财产保全,矛盾加剧且项目存在烂尾风险。此时,距离项目按期交付亦仅有半年的时间。
【处理结果】
常熟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协同机制和镇政府会商研判后,联合决定审前委托市建筑行业协会调解。调解团队先通过“先行判决”思路固定双方无争议事项为后续工程续建提供基础,从“工程结算”、“续建要求”、“业主权益”等角度向双方释法明理。随着调解的深入,双方的纠纷得到了化解,成功推进合同主体变更和施工许可证变更。和解协议从款项支付、工程交接、换证手续等角度护航工程续建,并在融诉驿站(融合法庭)进行了司法确认。协议确认后,案涉工程已成功续建。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类案件具有涉案主体繁杂、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处理不慎即可能影响在建项目的工期,更可能影响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先行判决”为思路处理建工纠纷,可以快速剥离“无争议事项”,将重大建工纠纷“化整为零”,更好促进工程项目的按期交付,既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城市的更新发展,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局担当。
案例二
坚持“守正创新”理念,审慎平衡非遗传承者与推广者权利边界
——常熟市花某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及其前身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常熟花边制作技艺”的传承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024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开设的网店和线下非遗工坊内,对该项技艺的展示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常熟花边制作技艺”及原告的宣传资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在《常熟日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处理结果】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宣传展示内容虽有不精准之处,例如在网店商品中同时标注多种非遗名称,使消费者不易判断实际采用何种技艺;在非遗工坊内有关“常熟花边”的荣誉表述不够准确,一定程度上淡化了该荣誉与原告的关联。但被告在网店宣传中明确标注了企业名称、商品品牌等足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并不会引发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非遗工坊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和传承场所,其展示常熟花边产品、历史照片及所获荣誉系出于介绍非遗技艺的需要,相关表述虽有瑕疵,但不会使消费者将该项荣誉与被告联系起来,不构成虚假宣传。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也在判决中释明被告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调整,使其更为恰当。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审理中,考虑到部分非遗传承困难甚至面临消亡的现状,法院秉持守正与创新的裁判思路,既有对传统文化产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保护,也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主体权益的保护,较好地兼顾了传承与发展。不仅让非遗守护者感受到司法对于传统技艺的尊重与保护,也为利用非遗资源开展商业运营的创新主体提供了清晰的规则指引,引导不同主体共同推动非遗技艺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案例三
知识产权一揽子调解方案成功解纷,守护常熟老牌企业“金字招牌”
——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原常熟开关厂)与常熟某电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始建于1974年,系低压电气领域的知名企业,并在日常经营中将“常开”作为企业名称的简称,在宣传推广中也简称为“常开”。被告常熟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变更企业名称,并使用“常开”作为企业字号。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其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常开”字号并赔偿300万元。被告则认为“常开”是电气行业中对于电力系统状态的描述,是电气行业和领域普遍使用的词汇,原告与“常开”之间并不具有稳定的对应关系,且被告持有“常开”“常开电气”注册商标,系合理使用该字号。
【处理结果】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持有“常开”“常开电气”注册商标,本案即使解决了原被告之间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仍可在其产品及包装上继续使用含有“常开”“常开电气”的商标标识,相关公众会误认为相关产品系原告生产销售,依然会产生混淆与误认,那么原告的核心利益诉求势必无法得到根本实现。因此,法院引导双方统筹考虑“常开”字号、“常开”和“常开电气”商标的关联使用问题。经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并将“常开”“常开电气”注册商标一并转让原告,原告象征性支付商标转让费用并放弃赔偿请求。为保证双方履行义务,协议根据具体的流程在多个条款设置了高额违约金,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均按照协议履行了各自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揽子综合解决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调解过程中,将法律逻辑与商业逻辑相结合,全面考察当事人之间的知识产权资源,识别当事人核心利益诉求,引导当事人将字号使用、商标转让、赔偿金额等关联问题统筹考虑,以一揽子调解方案彻底消除混淆,实现矛盾的根源性化解。该调解案件既有效护航老牌企业品牌价值,又避免了一家中小企业因高额赔偿而陷入生存危机,为地方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四
积极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精神,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某银行常熟分行与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系汽车行业资深民营企业,近年来,为响应国家新能源产业战略,积极投身新能源汽车研发与制造,产生大量融资需求。2019年8月,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某银行常熟分行借取两笔流动资金借款,用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并以其名下不动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三名保证人为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约还款,某银行常熟分行诉至法院,请求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4000万余元,并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约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已构成违约,某银行常熟分行有权要求其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但某银行常熟分行主张的复利不仅包含了借款期限内利息的复利,还包括借款到期后对罚息计收的复利200万余元。根据借款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合同未明确约定罚息可计收复利,且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时,应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相关规定,法院支持某银行常熟分行的主要诉讼请求,但对复利计算范围作出限制性认定,最后判决驳回了某银行常熟分行对罚息计收复利的主张。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精神融入金融纠纷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精准裁判限缩复利计收范围,直接减轻投身新能源领域这一新质生产力的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切实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与纾困减负,同时明确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需对重点条款尽到明确约定和说明义务,警示其不得变相加重民营企业负担,为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构建公平透明的民营经济融资环境提供司法指引。本案中的民营企业凭借近年来找准新赛道的突破,已逐渐度过难关,成为新质生产力新的发展极。面对企业一时的困难,法院以高效裁判平衡债权保护与民营企业发展,生动践行了习近平总书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长久之策”的重要指示精神,具有鲜明的示范引领意义。
案例五
审慎保全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以实质解纷思路推动纠纷化解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某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2日,常熟法院立案受理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某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为常熟市某人民医院供应医疗器材,该人民医院陆续支付货款。2025年4月,双方经对账确认欠付货款金额,但该医院未能支付剩余货款,故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医院支付剩余货款。诉讼中,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该医院的银行账户。
【处理结果】
常熟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人民医院是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其财产主要用于提供医疗服务,若对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正常医疗活动受到影响,进而损害公众利益。另根据该人民医院的单位性质,该人民医院亦不存在败诉后难以执行或逃避执行的情形,故本案并无保全的必要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同时,法院贯彻实质解纷思路,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双方达成一致付款方案,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亦在驳回保全申请裁定作出后积极表示不再对裁定申请复议,当事人所有纠纷一揽子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必要性审查是财产保全制度的核心,具体而言应根据被保全人的单位性质、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本案是人民法院兼顾原告胜诉权益的有效实现与被告合法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以审慎保全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及实质解纷为切入点,推动财产保全必要性审查依法有效实施,确保涉企财产保全措施严谨规范施行;同时贯彻实质解纷理念,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实业公司得以快速回笼资金,缓解资金压力,人民医院亦未受到财产保全的不利影响得以正常运转,以便于正常开展医疗活动。本案以实质解纷理念有效加强了社会各方对于涉企审慎保全的认同感,实现了企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保护。
案例六
依法支持行政公益诉讼,筑牢医疗机构信息保护防线
——某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间,某市两家医院的相关医务人员利用医院业务信息系统管理上的漏洞,违规获取孕产妇个人信息,并泄露给他人用于拓展新生儿摄影等服务。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后,遂立案调查,作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相关医院进行处理,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后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检察建议予以回复。某市人民检察院经跟进调查后发现相关医院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仍不健全,对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存在较大漏洞,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仍未全面充分依法履职,遂于2024年10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医院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处理,督促健全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
【处理结果】
常熟法院在审理中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与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积极沟通,指导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履行监管职责,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整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后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案涉医院孕产妇个人信息遭泄露进行复盘自查,责令案涉医院限期整改,从制度修订和系统完善的角度开展监管工作,帮助案涉医院提升服务对象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最终顺利通过了第三方的检测。因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根据某市人民检察院的申请,常熟法院终结本案诉讼。
【典型意义】
个人信息被任意泄露、不法收集使用,会引发大量有关信息自由、公共利益、社会安全等问题,特别是医疗信息的大规模泄露会侵蚀社会对医疗卫生系统的信任基础,这种信任危机将阻碍医患沟通、增加公共医疗成本,最终损害的是群众的就医福祉。本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彰显了司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协同治理功能,实现了公民信息的源头保护,筑牢了安全防线,体现了新时代法治建设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案例七
依法支持消费者因身患重疾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营造和谐消费营商环境
——孙某与常熟某文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原告孙某与被告常熟某文体有限公司签订健身私教协议,购买2023年9月至2024年10月健身课程后预付所有课程费用2万余元。2024年1月起,孙某身体不适未参与健身课程,后被诊断为癌症。现孙某认为其因患癌症无法继续上课,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被告认为起诉时课程已过期,不存在解除事由,依约应不予退款,即便退款,也应根据协议扣除总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
【处理结果】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原告身体健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符合预付式消费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合同自起诉状送达之日起解除。原告系因身体健康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并非恶意违约,案涉协议所涉退款约定不合理地加重了原告的责任,相应条款不应适用,故判决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孙某未使用课时对应的款项。判决生效后,被告常熟某文体有限公司及时向原告孙某返还了相应课程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彰显了司法对弱势消费者权益的实质保护。法院对经营者设置的“课程过期作废”“高额违约金”等不公平格式条款不予支持,精准打击了预付式消费合同中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主要权利的不公平现象,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引导行业规范经营,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八
依法打击直播间淘金电诈,敦促退赃退赔挽损见实效
——胡某等十五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间,胡某组织召集王某、杨某等人至云南省瑞丽市,由主播在直播间低价销售黄金吸引客户,由客服添加客户微信将客户引流至另一直播间,并在瑞丽市河流边表演淘金画面,谎称在老挝金矿直播淘金。期间,安排水军在直播间冒充客户投资淘金盈利来烘托气氛,在“淘金”现场以铜豆冒充黄金方式诱骗被害人在直播间投资“淘金”,并控制铜豆的数量让客户误认为投资亏本,从而实施诈骗。已查明该犯罪团伙采用上述方式骗得人民币80余万元。
【处理结果】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等十五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所涉的犯罪金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退赔等情况,对十五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十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中七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一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投资“淘金”为名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采取当下流行的直播方式,现场“淘金”、现场称重,营造“眼见为实”假象,引诱被害人在直播间下单投资“淘金”。实则是低价购金引流、虚假淘金场景、安排水军造势、初期小额返利、后期大额收割的淘金诈骗套路。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敦促各被告人退赃退赔,并将退赃退赔情况纳入量刑考量,对于部分参与时间短、所起作用小、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赃退赔的被告人,依法调整为适用缓刑。最终,各被告人在审理阶段均积极主动退赃退赔,金额达到了被害人损失总额的70%,较好实现了审理阶段的追赃挽损。
案例九
兼顾重整投资需求,实现“保护企业”与“保障老人”同题共答
——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占地20余亩,其中超过一半的厂房出租给某护理院开展养老服务产业,高峰期曾居住500多位老人,一度成为苏州地区养老重点企业。因该公司原股东对外担保引发债务危机,公司资金链断裂,多次被法院执行。但土地存在租赁关系且尚有数百位老人在此康养,径行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难以达到安置老人的良好社会效果。为实现债权人胜诉权益与老人康养生活协同保护,常熟法院梳理苏州某服饰公司全部执行案件,充分研判公司重整可行性后,及时将苏州某服饰公司引入“预重整”,指定临时管理人全面接管并兼顾重整投资需求,用时五个月左右顺利实现企业涅槃重生。
【处理结果】
预重整过程中,在有意向投资人承诺后,常熟法院构建非公开谈判和公开招募相结合的投资人招募机制,根据债务人资产评估和企业负债情况,与投资人多轮磋商报价,最终投资人以8000万元的价格开展投资并同意续租,实现普通债权清偿比例高达82.36%。在尊重债务人和投资人意愿的基础上,细化指导管理人量身定制预重整方案,积极协助投资人获取银行贷款推动养老设施更新,共同打造更为成熟完善的养老产业链。最终预重整方案获得出资人和债权人组全票表决通过。目前,重整方案顺利实施,属地村委会对该地块上养老服务产业也密切关注,并划出另外10亩左右农田租赁给新投资人作为老年人蔬菜种植活动基地使用,全方位提升养老服务品质。
【典型意义】
常熟法院在办理涉民生企业破产案件时主动担当,提前研判并精准施策,成功平衡了企业拯救、债务清偿与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多重目标。前期识别企业的社会价值与重整潜力后,法院主动引导程序转换,并指导管理人在投资人招募中创新采用“非公开谈判+公开招募”机制,同时将“维持租赁、保障老人”作为核心招募条件。此举不仅吸引了高价投资,实现了82.36%的高比例普通债权清偿,最大程度保障了债权人利益,更关键的是,通过投资人承诺续租,确保了数百位老人的养老服务无缝延续,有效防范了重大社会风险。本案预重整转重整及投资人招募等创新机制的运用,是常熟市企业重整中心贯彻落实企业纾困服务引导与困境企业多元化解核心功能的体现,为处理兼具经济价值与社会功能的困境企业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康复”样本。
案例十
“执破衔接”叠加“府院联动”,助力企业实质化解420万余元债务
——苏州某文化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审查案
【基本案情】
苏州某文化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欠付员工工资引发劳动仲裁,后进入执行程序。2025年5月,常熟法院经筛查发现该公司涉多起案件,部分已“终结本次执行”,初步具备破产原因,遂向申请执行人徐某释明,引导其申请将该公司移送破产清算。该公司提出异议,称其另案诉常熟某开发商代理佣金纠纷已起诉并保全足额资金,请求暂缓破产。常熟法院加强审执联动,迅速判决常熟某开发商支付该公司代理佣金100万余元。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保全账户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因项目未完成验收而被行政限制,无法扣划。
【处理结果】
为破解资金监管障碍,常熟法院立即启动“府院联动”机制,赴住建部门调查核实,协同督促开发商完成尾部工程整改,推动解除监管限制。2025年11月,监管账户依法解封,法院迅速扣划款项,一举清偿苏州某文化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涉11件执行案件债务84万余元,余款20万元退回企业,使其重获经营能力。徐某随后撤回破产申请。同时,关联开发商所涉2件执行案件亦同步执结,债务总额34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深化“执破衔接”机制、突出“以破促执”功能,叠加“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实质化解两家企业共计420万余元债务,实现“以破促执、以执助企”的双重效果。法院通过前移破产识别端口,在执行阶段主动引导当事人申请“执转破”,精准识别企业挽救可能性;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破解行政监管与司法执行的衔接难题,打通债务清偿关键堵点。最终在不启动正式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一揽子化解13件执行案件,帮助企业卸下债务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充分体现了“以破促执”在清理债务、挽救企业、保障债权等方面的综合效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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