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庭长谈》栏目
刘卫国:司法守护“安居梦”
主持人:人民网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庭长谈》栏目,今天做客我们访谈间的是南关区法院 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刘卫国,欢迎刘庭长。
刘卫国:人民网的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能请您介绍一下民事审判第一庭受理的案件都包括哪些?
刘卫国:我庭主要受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等案由的案件。其中,全庭近三年来受理的与房屋有关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所有权确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数量已经超过两千件。
主持人:这些案件都有哪些特点呢?
刘卫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多数案件以购房人为原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公司)为被告,双方产生纠纷多因开发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诸多问题,很多购房人或者是以半生的积蓄,或者是以多年的银行贷款负担才终于实现了自己的安居梦想。但是,事与愿违,由于开发公司违约,导致有的购房人苦苦期盼的房屋长期不能交付;有的购房人接收的房屋质量不尽人意;有的购房人接收的房屋面积与约定不符等。对这些情况,虽然开发公司会提出诸多的客观原因,但是其违约行为已经极大地侵犯了诸多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地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质量。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多数以出租人为原告,承租人为被告,双方纠纷的产生多涉及承租人拖欠租金;承租人承租期间损坏房屋装修或者原有设施;出租人原本希望以闲置的房屋创造价值,但是由于承租人的违约、失信行为,导致出租人无法获得租金收益或者为出租房屋的设施损坏而平添烦恼。还有少数案件以承租人为原告,出租人为被告,因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案涉房屋不符合租赁条件而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的案件。
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多发生在房屋共有权利人之间,很多案件的原告明明支付了案涉房屋的财产转让费用,房屋却被被告占有或者所有权被登记在被告的名下。
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多发生在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与非法占有、使用人之间。虽然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但是房屋却被被告长期非法占有、使用,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刘卫国:妥善处理这些纠纷,对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都至关重要。因此,我庭的各位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除了需要全面审查双方举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通过证据还原事实,认定事实以外,更加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合法者的权益,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司法审判的目的是通过公正的程序,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法官们都会耐心细致地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化干戈为玉帛,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对涉及违反合同约定的开发公司,法官会适时发出司法建议,促使开发公司进行工作整改,避免其继续侵犯其他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审判,人民法院达到实现和维护合法者安居乐业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主持人:感谢您的分享,今天的《庭长谈》栏目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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