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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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实际施工人往往是工程款拖欠的直接受害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实际施工人常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那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的工程款范围包括利息吗?
最高院在《河南汇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西安热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欠付工程款利息系基于工程款本金产生的法定孳息,在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时,该责任范围既包括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本金,也应包括相应的利息。
本案焦点问题是:原审未判决大唐热电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汇龙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正确。
一审法院查明根据原判决查明事实,2009年10月1日大唐热电厂将其位于户县第二发电2×300MW机组供热改造热力管网工程Ⅰ、Ⅱ标段工程施工安装工程发包给河南电建公司进行施工,之后河南电建公司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给汇龙公司进行建设,汇龙公司又转包给山西亚能公司具体施工。2010年3月31日案涉工程试运行合格,并于2010年4月投入使用。因汇龙公司拖欠工程款,山西亚能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请求发包人及转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引发本案诉讼。
诉讼中,经鉴定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6710909.37元(含税),山西亚能公司自认已收到工程款6489665.78元,汇龙公司直接向山西亚能公司支付现金500000元,汇龙公司代山西亚能公司付给第三方523000元,上述费用扣除后,汇龙公司下欠工程款为9198243.59(16710909.37-6489665.78-500000-523000)元,仍应予以支付。
同时,经对案涉工程发包人大唐热电厂的付款进行逐项审核,确认其已付款为6932092.36元,欠付工程款为9778817.01(16710909.37-6932092.36)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判决大唐热电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汇龙公司欠付山西亚能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妥。
汇龙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原判决未确认大唐热电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汇龙公司拖欠山西亚能公司的工程款利息承担清偿责任错误。
因利息系法定孳息,实际施工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该责任既包括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本金,也包括相应利息。
本案中,法院系围绕一审原告山西亚能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鉴于该公司在诉讼请求中仅主张大唐热电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其偿付工程款,并未涉及到利息,故二审法院依据其诉讼请求,判决由大唐热电厂对汇龙公司应付工程款9198243.59元在其欠付工程款9778817.0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妥。汇龙公司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的工程款范围包含利息。作为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及利息时遇到证据收集、起算点认定、诉讼程序等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方案,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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